大台中地區未來的水源地─建民水庫

 

  九二一大地震喚起民眾對建民水庫安全上的顧忌

  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經濟部水利處原本計畫邀請台中縣政府、太平市公所等相關單位針對建民水庫開發工程,召開用地徵收作業的事前協調會,但在當天凌晨一點四十七分,台灣發生了百年大震─九二一大地震,台中縣內的石岡水霸潰壩,嚴重影響大台中地區二百萬人的民生用水,我們非常訝異,石岡壩並非位於車籠埔斷層帶上,但仍遭潰壩,壩內的大量蓄水傾洩而出,豐原淨水廠和供水管線都慘遭地震蹂躪,供水系統可用柔腸寸斷來形容。

過去我們一再相信專家們設計的水庫,應該是安全無虞的,為何位於斷層帶上方的石岡壩,卻仍然脆弱的不堪一擊,難道專家在設計時,不曾進行過地質探勘?不曾對斷層帶及地震帶進行研究嗎?沒有考慮到壩體必需堅固的可以抵抗天然災害的破壞嗎?但可惜在九二一地震時,我們可看到所謂專家的設計,仍不足以提供安全上的具體保証,在此同時,也令我們對未來建民水庫的安全性憂心忡忡。

而証諸過去百年來的水庫災難史,全世界也有許多國家發生過水庫潰決的記錄,更令我們對未來建民水庫的安全格外關注,依據國際河流組織主席威廉斯博士以往統計過所發生的水庫災難史如下:西元一八六四年英國戴爾戴克水庫在蓄水中發生裂縫垮壩,死亡約二百五十人。一八八九年美國約翰斯敦水庫洪水漫頂垮壩,死亡四千至一萬人。一九五五年北韓在韓戰時,美國炸開一座大壩,水從缺口奔流而出,淹沒了附近的市區、街道、民眾無一倖免。一九六0年巴西奧羅斯水庫在施工期間,被洪水衝垮,死亡一千人。一九六一年蘇聯巴比亞水庫洪水漫頂垮壩,死亡一百四十五人。一九六三年意大利瓦伊昂拱壩水庫失事,死亡二千六百人。一九六三年中國河北劉家台土壩水庫失事,死亡九百餘人。一九七九年印度曼朱二號水庫垮壩,死亡五千至一萬人。一九六七年印度柯依那水庫誘發地震,壩体震裂,死亡一百八十人。一九七五年中國河南省駐馬店暴雨造成壩体潰決,死亡人數超過八萬五千人。一九九三年中國青海省溝後水庫決堤,瞬間淹沒八百七十公頃的可耕地,沖毀一千多戶房屋,造成四百多人喪生,上千人受傷。

 

  台中地區水資源開發問題

  政府有感於本省中部地區近年來都市人口集中,工商業快速發展,需水量日益增加,加以台中港、彰化濱海工業區之開發,使得烏溪下游之大台中地區及彰化地區需水更為殷切,經濟部水利處〔前稱省水利局〕為此選定台中縣大里市、太平市兩縣轄市交界處,計劃籌建建民水庫〔壩址位於太平市黃竹里〕,並於民國六十九年完成「烏溪流域中小型水庫勘查規劃」,建議選擇建民水庫進行個案研究,並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完成「建民水庫初步規劃」,由於地方經濟持續發展,用水需求日益迫切,遂於民國七十八年八月開始繼續辦理「建民水庫可行性規劃」,水利處基於國家長期利益,水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應兼籌並顧,為預防或減輕水庫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之影響,於是在民國八十年二月開始辦理「建民水庫可行性規劃環境影響評估」,並配合行政院於八十年四月十七日核定之「加強推動環境影響評估後續方案」有關規定調整工作內容。有關建民水庫可行性規劃環境影響評估一案,環保署曾於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二日審結,並刊登公報。

 而依水利處於八十年代初期最早之規畫,大台中地區的主要水源開發計畫,推估至民國八十九年時農業用水不增加,公共及工業用水需增加二.五五億噸〔每日約七0萬噸〕,而再推計至民國一00年,公共及工業用水需每年再增加四.八六億噸〔每日約一三0萬噸〕。以上所需增加之水源,於興建中之鯉魚潭水庫第一期工程,每日提供二十二萬噸可滿足至民國八十四年之用水需求,第二期工程計畫完成後可再增加每日七十萬噸,可滿足至民國九十二年用水。

民國九十二年以後之增加用水量,預定開發建民水庫及大度攔河堰來提供。建民水庫水源提供公共用水,大度攔河堰提供彰濱工業區用水,該兩項工程正辦理可行性規劃,其中建民水庫由台灣省水利局辦理,預定八十二年度完成規劃後提出計劃; 大度攔河堰併彰濱工業區開發計畫,由經濟部水資會及工業局負責。

民國一00年以後之增加用水量,預定開發國姓水庫來供應,該工程已於民國七十三年完成初步規劃,配合將來用水應於民國九十年以前完成可行性規劃,提出計畫。

 

  建民水庫及國姓水庫之工程規劃

 建民水庫位於烏溪流域大里溪支流草湖溪上游竹仔坑附近,其水源於烏溪支流築造離槽水庫一座,總容量七、三00萬立方公尺,另於烏溪主流設置雙溪嘴攔河堰一座引水調蓄,每日增加供水量六六.六萬公噸,供應大台中地區〔含彰濱工業區〕公共及工業用水。

 工程概要:

 一、水庫工程:

〔一〕主壩: 壩高一0五公尺,壩長六三0公尺。

〔二〕水庫淹沒區:二一0公頃。

〔三〕溢洪道:側槽自由溢流式,設計洪水量一、四00秒立方公尺。

〔四〕附屬設施:出水囗及水庫下池堰等。

 二、越域引水 :

〔一〕雙溪嘴攔河堰:壩頂標高二三五公尺,長二三0公尺。

〔二〕引水路 : 隧道引水量十五秒立方公尺

 施工期限: 用地取得二年,施工六年。

 辦理情形: 民國六十九年經過水庫勘查後於民國七十年辦理初步規劃,於七十二年六月提出建民水庫規劃報告,並於民國七十八年七月開始辦理建民水庫可行規劃,擬於民國八十二年六月完成該水庫之可行性規劃,俾能研提工程計畫,提報層峰核准實施,期於民國九十年興建完成,以紓解大台中地區迫切之供水需求。〔註:此為最早之規畫內容,目前開發進度已嚴重落後,用地迄未徵收,遷校、遷村等問題也尚無具體腹案〕

 國姓水庫位於南投縣鳥溪支流北港溪之石門峽谷距國姓鄉約二公里處。其水源引烏溪上游豐水期水量,銜接下游雙溪嘴攔河堰與支流建民水庫暨出海段大度欄河堰之築造,聯合水量運用最佳之調蓄,以供應未來大台中及彰化地區〔包括彰濱工業區〕之用水,並具北水南引之潛能,計畫之開發時程視用水成長與品質之需求而定。

 工程概要:

 一、水庫:總容量二億九千八百萬立方公尺,有效容量二億五千六百萬立方公尺。

 二、堆石壩一座,壩高一二六公尺,壩長三六七.一六公尺,體積四九五萬立方公尺。

 三、排洪道:總長四、三一一一公尺。

 四、附屬構造物:

〔一〕發電放水路:直徑三公尺,長度六八八公尺。

〔二〕河道放水路:直徑六公尺,長度三四三公尺。

〔三〕施工導水隧道:直徑一四公尺,長度四、一八七公尺。

 施工預定期限:八年。

 辦理情形:本計畫於民國七十年開始規劃,七十三年六月完成初步規劃,其開發時程目前估計供應民國一00年以後大台中地區之用水需求,其可行性規劃配合需水時,應於民國九十年以前提出計畫。

 

  建民水庫開發時,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及後遺症

  〔一〕台中縣霧峰鄉內目前私有的高等則良田約有一千七百公頃左右,台糖公司的土地則有七、八百公頃,凡此約二千五百公頃的農業區均為南投農田水利會霧峰圳的灌溉範圍,平時主要水源供應來源為烏溪,至於鳥日鄉溪南地區數千公頃的農田重劃區及南投縣草屯鎮一千餘公頃的農田主要灌溉來源亦來自烏溪。一般而言,烏溪水源供應充足,農民們歷來不曾為水源匱乏而有休耕之虞,然而在台中縣建民水庫及南投縣國姓水庫在烏溪流域上游興築後,將使得三鄉鎮的良田隨時面臨水源不足而休耕的困窘。

建民水庫引水附屬工程國姓攔河堰,預定設在國姓鄉柑仔林烏溪水系南港溪與北港溪匯處,汲取水源以引水隧道越縣境提供建民水庫使用,而該欄河堰引水隧道直徑達四點三公尺,係建民水庫的水源來源之一,由於草屯鎮農田水利灌溉龍泉圳,引水囗在攔河堰下游數百公尺處,草屯地區千餘公頃的農田,將陷於無水灌溉的窘境,而在該水庫將汲取烏溪水量八成左右的影響下,霧峰、烏日鄉,以及烏溪沿岸靠烏溪水量灌溉的其他鄉鎮農田將因水庫的興建,反而面臨水源不足的情形。

而建民水庫與國姓水庫的用水運轉方式,雖可達到相輔相成的功效,減少水資源的浪費,然因雨季水源充沛時,烏溪水系的水源均遭兩水庫蓄水,便得下游的廣大農業區缺水,而枯水期間,兩水庫亦將供應大台中及彰化地區的公共及工業用水,有關農田灌溉用水將不納入優先考慮對象,使得農業區不僅不因水庫的興築而受惠,甚至可能遭受無妄之災,缺水期亦將面臨休耕的窘境。

烏溪附近的地勢較草湖溪地勢為高,設在草湖溪上游的建民水庫,未來即使調節水量而洩洪,鄰近草湖溪的霧峰鄉廣大農業區亦難以引水灌溉,由於霧峰、草屯等鄉鎮目前仍為農業鄉鎮,居民大多以農維生,日後廣大的農業區若因經常缺水而被迫休耕,影響層面既深且廣,有關單位的環境影響評估應將水庫給水功能,及農業區對烏溪水源仰賴的程度一併納入考量,以減少水庫對農業區所可能帶來的後遺症。

  〔二〕目前水庫淹沒區已高度開發,有百分之八十的面積種植龍眼、荔枝及香蕉,而私有地佔百分之六十一左右,淹沒區的建物面積約七千二百餘坪,補償費相當低,日後恐將衍生民怨抗爭,而阻撓工程進行,令人備感憂心。尤其部分農地,係農民向台中縣示範林場放領取得土地,當初以高價向林場承買土地,到頭來卻被低價徵收,農民們血本無歸,抗爭勢所難免,此外,部分農地是向大地主所承租的土地,當地承租土地的農民因無所有權,許多土地並已輾轉承租,日後勢必無法領取補償費,抗爭將更形激烈,並且衍生不少土地糾紛。

 建民水庫附近的丘陵地遍植荔枝、龍眼、香蕉等農作物,近年來農業不景氣,加上農作物豐收的情形下,所採收的水果售價還不足以支付工錢,更遑論收支平衡,回收成本了,因此有不少農民都抱持著準備隨時被政府征收土地的心態,並不努力從事耕作。

而有部分農民雖有心從事技術改良,投資金錢做樹種矮化的工作,或改種植其他高經濟作物,但又深怕在投資不貲後,政府一聲令下征收土地,則不僅血本無歸,矮化的樹種還因大樹變小樹,補償費亦隨之降低,因此農民們莫不希望政府將水庫是否興建及何時興建早日定案,好讓農民們有一心理準備,不要讓農民們陷於做也不是,不做也不是的窘境。

  〔三〕目前規劃為淹水區的計有黃竹里七個鄰,人囗約七百餘人,在水庫興建時,黃竹里扣除必須外遷的人口,僅剩一百餘人而已,將面臨廢里的窘境,位於山區的迷你小學─黃竹國小,亦因位於淹水區內,未來恐將成為歷史名詞,未來這些住戶的安置問題,迄無因應對策。

  〔四〕水庫壩址部分地質主要為砂頁岩互層,地質狀況不佳,計劃區內有斷層帶、地震帶,而主壩呈現中、高傾角,未來興築水庫蓄水後易造成頁岩遇水泡軟,甚至造成地層滑動的現象。

  〔五〕根據有關單位調查,水庫附近擁有的保育類動物包括,鱸鰻、爬岩鰍、台灣獼猴、台灣草蜥、大冠鷺等,水庫施工期間及啟用後,將對該些生物的棲息環境產生影響,應妥擬保育措施。

  〔六〕水庫興建時將產生大量的廢土,這些廢土何去何從,應妥為規範,不可任意傾倒。

  〔七〕為保護水源的潔淨,應儘速劃定並公告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以杜絕不當的開發行為,而雙溪嘴堰址以上的北港溪及南港溪兩大支流,亦應一併劃設為保護區,以提高公害防治及環保要求,由於該水庫的目的在於供應自來水源,為防止水源優養化,及當地並無特殊的觀光休閒及農業資源下,應避免設置為觀光區,以確保水質的清淨。

  〔八〕建民水庫附近的烏溪及草湖溪河段水質,目前不符合水質標準,在興建水庫將汲取部分水源後,烏溪下游污染狀態將更為嚴重,應妥為因應。

  〔九〕建民水庫位於大里市健民里、太平市黃竹里的草湖溪上游,壩址距離社區住戶頗近,其緩衝區是否足以渲洩洪水,令人質疑,在水庫洩洪時,澎湃而至的洪水,可能在一、二分鐘之內即到達人囗密集區的河段,如此短促的緩衝地帶,其安全考量,值得關注。

  〔十〕建民水庫為一小型的水庫,其主要目的在調蓄上游的國姓水庫水量,其最大負載能否在二星期內容納二次大雨的滂沱雨勢,應特別予以注意,若雨勢集中在相當短暫的時間內,而管理人員又缺乏警覺性,未能隨時準備洩洪,所堆積的水量是否溢壩氾濫成災,或對壩體構成安全威脅,頗令人憂心忡忡。

  〔十一〕目前壩址集水區內有七百餘人囗,扣除淹沒區必須外移的人口,僅剩一百餘人而已,而建民水庫的總磷量濃度,屬於優養可能的範圍內,該水庫即然是中部地區公共給水的重要水源地,為保護水質起見,剩餘人囗應一併遷移,以免帶來人為污染。

  〔十二〕水庫上游集水區為斷層帶,並有多處崩坍地,地勢陡峭,若末做好水土保持工作,任由土石掉入水庫內,將降低水庫壽命,有關單位應及早提出對策。

  〔十三〕建民水庫附近目前空氣品質良好,在施工期間所產生的大量揚塵及來往運輸車輛所帶來的空氣、噪音污染,對於當地自然生態將有不利影響,應設法減輕污染狀況。而施工時,將有許多載運砂石的卡車行經吉峰路、民生路、塗城路、健行路,其對該些道路所帶來的負面影響,應妥為規範。

  〔十四〕建民水庫壩址及集水區均位於太平市黃竹里內,水庫的興築根本未使用任何大里市健民里的土地,如今水庫以「建民」為名,引起黃竹里民的反彈,由於未來黃竹里恐將面臨廢村的命運,當地居民希望在黃竹里成為歷史名詞之前,該水庫能正名為黃竹水庫,以為紀念。

  〔十五〕壩堰等相關結構工程用地及部分遭掩埋之河床地區,水生物棲息地將消失或改變,草湖溪淹沒區內原有屬流水性之水棲生物將逐漸由湖棲性種類所取代,其生物族群將較目前之溪流環境複雜而豐富,唯壩體將阻隔魚類及其他水生動物上游之活動,而烏溪上游分佈有鱸鰻、白鰻等迴遊魚類、粗首臘亦具溯河習性,雙溪嘴攔河堰如阻隔迴遊路徑,將影響其生育繁殖,有關魚道的設計應加強。

  〔十六〕有些已遷居他處的村民,為取得較多的補償費,或期望有較優渥的安置措施後覓地他遷,近年來紛紛回鄉設籍,使得原本人口外流的村里,近年來人口不降反升,呈現畸形現象。

〔十七〕由於水庫興建與否一直懸而未決,導致政府的各項公共投資也踟躕不前,唯恐花費不貲進行農路、產業道路、駁崁修建、水土保持工作,日後在興建水庫後,一切泡湯,為此近十年來,各級政府拒不願多花費經費改善山區的公共建設,使得黃竹里建設落後,相當不公平。

 

  建民水庫環境影響評估粗糙

 建民水庫是未來中部地區即將進行的重大水利工程之一,將提供大台中地區公共用水及彰濱工業區之工業用水,此一水資源若能充份運用,對於中部地區民生用水及工業經濟發展將有正面的功效。然而此一重大水利工程卻有閉門造車之憾,相關環評更是相當粗糙,令人對未來水庫的安全性抱持著懷疑心態,因為省水利處基於國家長期利益,水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應兼籌並顧,為預防或減輕水庫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之影響,於民國八十年二月開始辦理「建民水庫可行性規劃環境影響評估」,並配合行政院於八十年四月十七日核定之「加強推動環境影響評估後續方案」有關規定調整工作內容。有關建民水庫可行性規劃環境影響評估一案,環保署曾於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二日審結,並刊登公報。

 環保署對於建民水庫可行性規劃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如下:

 壹、審查依據:一、行政院八十年四月十七日臺八十環一一七五四號函核定「加強推動環境影響評估後續方案」。

 二、台灣省水利局八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水企字第六八一六號函。

 貳、環境影響評估摘要

 參、審查結論〔如后〕

 一、水庫壩址附近地質狀況不佳,越域引水隧道將通過斷層帶及複雜的地質組織及構造,但對於此一天然條件可能造成的影響程度範圍,開發單位未有詳細的預測分析,因涉及壩体安全且可能致生災害,應再釐清並送相關主管機關審查。

 二、國姓鄉垃圾場在雙溪嘴堰址上游興建,如預防不當,將來水庫水質勢必遭受污染而影響供水品質,開發單位目前所擬因應措施並不具体且不可行,對水質的確保仍有顯著不利影響。

 三、本水庫擬自烏溪越域引水,將影響下游水質、水量、河川生態及農業用水,因涉及水利、農政、環保等問題,請開發單位邀集上開權責單位研商訂定下游河川之環境基流量及農業用水量,並將研商之結論送本署備審。

 四、有關水庫淹沒區內居民之遷移、遷校、土地收購、地上物補償,與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含越域引水口上游集水區〕內土地利用限制,及自烏溪越域引水所衍生的問題,開發單位應於本計劃核定前向民眾做公開說明,並溝通協調,解決本案對該地區社會經濟之衝擊。

 五、本計劃應劃設並公告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以杜絕影響水源之開發行為,另為確保水資源之品質及維護公共給水之安全潔淨且考量本水庫集水區面積僅一八.四平方公里,就環境保護立場,水庫將來不應作觀光用途。

 六、對於本計劃影響區內保育類及珍貴稀有動植物之保護措施,請開發單位應擬定具体的生態保育措施〔含魚道之設置〕,並報請野生動物保育主管機關核可後送本署備查。

 七、有關本案取、棄土之原則及影響,請開發單位再審慎評估,並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於施工前送本署核備。其中淨德寺附近及對環境影響較大之地點,應依承諾不設棄土區。

 八、施工期間運輸卡車及開炸作業所可能造成之空氣污染及噪音,開發單位應擬定具体的防制計劃,報由本署審查核可後由環保主管機關追蹤,確實執行。

 九、施工及營運期間產生之廢棄物採委外清除處理,應取得主管機關同意並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規定,此外,不得以露天燃燒方式處理廢棄物。

 十、本計劃涉及國防、地政、交通、自然保育、公害防治、文化資產等諸多問題,其他相關法令有規定者,仍應依據相關法令辦理。

 十一、本計劃委託施工項目,應將各項環保措施納入工程合約中,開發單位並應設置環保專責單位及人員確實執行。

 十二、本案請就上述審查結論應予釐清部分先行處理,再進行後續核定作業。

 由環保署民國八十三年的初步審查結論看來,在環評的審查過程中,環保署對於建民水庫的可行性環境影響評估作業仍存在相當大的疑問,並要求開發單位應補齊相關資料繼續送審,由此可見環保署八十三年二月二日公告的審查結論,並不能算是最終的審查結論。尤其審查結論第十二點,開發單位應就應予釐清部分先行處理,再進行後續核定作業,據此,在尚未釐清疑慮之前,此一結論並非最終審查結論。

 而待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六日,環保署卻又以85環署綜字第六四0四一號函公告,建民水庫可行性規劃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地方民眾原本欣喜環保署是應地方民眾的要求,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重新辦理環評,而公告中的「依據」欄中也明示,是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三條辦理,但綜觀整個公告內容,與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二日環保署公告的最初審查結論,除了主旨與依據不同之外,其餘等同於一字不漏照抄,此舉充份暴露出環境影響評估過程中的草率、粗糙、便宜行事。

 環評法開章明義第一章第一條指出,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影響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由此可見環評法旨在為民眾生活環境善盡把關之責,如今檢視建民水庫的環評過程,環評不僅徒具形式,更有放水之嫌,徒惹橡皮圖章之譏,令人詬病不已。

 茲提出有關建民水庫環評及開發行為的相關疑點,值得各相關單位釐清釋疑:

 一、為何環保署於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六日公告的建民水庫可行性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竟然與八十三年二月二日公告的建民水庫可行性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一模一樣,是否根本就未召開環評審查會,就逕自將八十三年的舊資料舊瓶裝新酒的重新公告,濫竽充數?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是環評委員的教授群,為環保把關的最後一道防線,但從建民水庫如此粗糙的環評審查過程,驗証了過去民眾抨擊環評審查會被視為橡皮圖章之譏,未能秉持其專業知識善盡把關之責,反而自喪立場,迎合政府的需求而成為御用工具。

 二、環保署即然於民國八十五重新公告建民水庫的環評,並且表示公告內容是依據環評法,就代表八十三年公告的環評,並非最終審查結論,尤其有許多審查結論是要求開發單位補齊相關資料送審,如今新結論與舊結論一模一樣,就代表在八十三至八十五年間開發單位根本未針對環保署原先提出的相關審查結論做進一步的改善,而且只是將舊資料重新公告而已,因此舊結論與新結論都不能視同已依據環評法完成環評程序,必需重新辦理環評事宜。否則相關單位應針對環評審查結論的因應措施,公開接受各界檢視,而不是通過環評初審後,「頭過身就過」,後續的相關作業都可黑箱作業,甚至虛應了事。

 三、不論是舊結論與新結論,都對建民水庫的安全性及環保措施提出相當多的質疑,甚至認為開發單位目前所擬定因應措施並不具体且不可行,在相關疑慮尚未釐清,及省水利處尚未研擬出具体可行的因應措施之前,水庫工程不應冒然施工,並應重新辦理環評。

 四、環保署於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六日公告的建民水庫可行性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即然言明是依據環評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而第十三條規定如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前條之勘察現場記錄、聽証會紀錄及評估書初稿送請主管機關審查,主管機關應於六十日內作成審查結論,並將審查結論送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單位,開發單位應依審查結論修正評估書初稿,作成評估書,送主管機關依審查結論認可。前項評估書經主管機關認可後,應將評估書及審查結論摘要公告,並刊登公報。但情形特殊者,審查期限之延長以六十日為限。

 但八十三年的審查結論是依據台灣省水利局八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水企字第六八一六號函辦理,八十五年的審查結論即然與八十三年的一模一樣,即代表即依據水利局八十二年的函文辦理,不符環評法第十三條規定必需在六十日之內作成審查結論之要旨,應退回重新辦理。

 五、環評的用意,主要在於了解開發行為對現況環境所造成的環境衝擊,許多調查事項必需是最近數個月至一年的調查資料,但建民水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中所列出的調查資料,多為民國七十幾年至八十年間的資料,資料老舊,如今建民水庫何時才要動工還是個未知數,以二年為徵收用地的最短期程,待正式開發時恐怕也是民國九十二年以後了,距離當初調查的時間所取樣的數據早已過時,難以反映現狀,為此有必要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之相關規定,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才能反映現況。而如果計劃數年後才要興建的重大工程,可以十餘年前的陳年資料原文照抄應付了事,甚至通過環評,則環評法大可廢除,因為如此一來,環評已不具任何意義,而此一惡例,並且容易造成日後許多的投資案或重大工程,都拿過去的資料矇混過關,實不可取。

 六、環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已完成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並經審查作成結論,而未依審查結論執行者,主管機關及相關主管機關應命開發單位依本法第十八條相關規定辦理,開發單位不得拒絕。

 同法第十八條則規定,開發行為進行中及完成使用後,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追蹤,並由主管機關監督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之執行情形,必要時,得命開發單位定期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開發單位作成前項調查報告書時,應就開發行為進行前及完成後使用時之環境差異調查、分析,並與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之預測結果相互比對檢討。主管機關發現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時,應命開發單位限期提出因應對策,於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切實執行,

 而從民國八十三年及八十五的審查結論一模一樣看來,所謂的「主管機關」根本未善盡監督追蹤之責,開發單位也未就近年來的環境差異再進行深入的調查分析比對,有失職之嫌。

 七、建民水庫預計將花費近千億元闢建,其最初規劃的主要作用為調蓄國姓水庫之用,但在國姓水庫暫停開發之際,屬於備胎性質的建民水庫是否有必要興建,在在令人質疑,有待重新檢討。

八、環保署原先的環評審查結論第三點,認為水庫自烏溪越域引水,將影響其下游水質、水量、河川生態及農業用水,因涉及水利、農政、環保等問題,請開發單位邀集上開權責單位研商訂定下游河川之環境基流量及農業用水量,並將研商之結論送本署備審。由於建民水庫上游的草湖溪,除了下雨天外,平時根本沒有溪水,為此未來建民水庫水蓄水都得來自烏溪,勢必對下游的台中縣霧峰鄉、南投縣草屯鎮、彰化縣芬園鄉等沿岸的鄉鎮農業灌溉用水造成影響,恐將因缺乏灌溉用水而被迫休耕,如今水庫對農業區所可能帶來的後遺症,並未深入檢討,猶有令人遺憾之處。

 九、環保署原先的環評審查結論第四點,認為水庫淹沒區內居民之遷移、遷校、土地收購、地上物補償,與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土地利用限制,開發單位應於本計劃核定前向民眾做公開說明,並溝通協調,解決本案對該地區社會經濟之衝擊。

 十、根據水利處等單位所提出地文觀察報告,南北向延伸之茅埔大斷層為主要地質構造線,淹沒區內的卓蘭層、山層岩質富含泥質,未發現重大破碎帶,壩址出露之地層為卓蘭層,除理層可能影響水庫水密性外,並未發現其他足以影響邊坡穩定性及水密性之不連續面或斷層,至於越域引水區域岩性,由東向西大致分為砂頁岩互層、頁岩偶夾砂岩及礫岩層三種,岩層固結良好,強度頗佳。從以上官方說法,似乎該水庫的地質狀況不錯。

  唯據相關資料顯示,該水庫附近有車籠埔斷層及大茅埔─雙冬斷層,而壩址附近五十公里範圍內曾發生過規模大於五的地震共計九次,就環保署於八十五年公告的建民水庫可行性規劃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中所做的審查結論,也認為水庫壩址附近地質狀況不佳,越域引水隧道將通過斷層帶,及複雜的地質組織及構造,但對於此一天然條件可能造成之影響程度範圍,開發單位未有詳細的預測、分析,涉及壩体安全且可能產生危害,應請再釐清並送相關主管機關審查,由此可見水庫的安全性實在值得憂慮。

 另據成功大學調查發現,水庫附近的太平、霧峰二鄉市交界,也就是水庫範圍附近,有十五處容易造成土石流的山坡地崩坍地,約佔全縣總數的四分之一,而且其中有許多都屬於高危險程度者,此一部分,在當初省水利處所做的地質調查中卻付諸闕如。

 由於水庫興建在崩坍地,且以往太平、霧峰鄉山區都曾經發生過無數次地層滑動現象,黛綠山景一夕之間化為烏有的情形頻傳,在地層滑動陰霾揮之不去及地質狀況不佳的情形下,加上水庫為土壩設計,且為中高斜角,未來在興建水庫蓄水後,容易造成頁岩遇水泡軟,進而造成平面型地滑,一旦造成水壩潰壩溢流,在壩址距離太平市黃竹里及大里市健民、塗城等里僅有一、二公里的情形下,附近數萬居民將成為水壩潰壩的受害者,屆時將逃生無門,壩体的安全性令人質疑,尤其近年來賀伯、瑞伯、象神颱風對全省易崩坍地所造成的土石流災情,橫掃全省各地,滿目瘡痍的浩劫殷鑑不遠,令人觸目驚心,為此有關水庫的環境影響評估即相當重要。

 從環保署過去的審查結論看來,未來水庫的安全性令人憂心忡忡,尤其民國八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大陸青海省曾發生水庫決堤事件的情形下,建民水庫是否重蹈覆轍,頗值得關注。八十七年年初嘉義梅山發生大地震,政府也重新檢討瑞峰水庫興建案的可行性,而在去年九二一地震時,石岡水壩潰決的情形,令人觸目驚心,新草嶺湖堆積的土石面積將近四百公頃,土方超過二千萬立方公尺,長度約有五公里長的景象,更深深的印在我們的腦海中,如今位於地震帶與斷層帶的建民水庫是否興建?地質結構是否穩固?相關單位是否已做好天然災變的預測分析,妥擬因應之道,以免草率興建水庫,造成日後難以彌補的後遺症?同樣必需面臨嚴格的考驗。

 在石崗水壩潰決殷鑑不遠下,有關單位實需重新考量建民水庫興建的必要性,最好能放棄興建,否則水庫的耐震最起碼也要達到七點五級至八級以上,以確保水庫附近數萬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台中縣公害防治協會近年來一再對建民水庫環評過程提出諸多建言,其目的並不是要反對水庫的興建,主要是希望各相關單位重視隱藏未現的潛在危機,對民眾的疑慮詳加解釋,並妥謀良策因應,以免未來施工時遭受重重阻力,重蹈高雄縣美濃水庫因民眾反彈聲浪高漲而延宕未決的後轍,有關單位豈能言者諄諄,聽者藐藐。

 

參考圖片:[圖1][圖2][圖3][圖4][圖5][圖6][圖7][圖8][圖9][圖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