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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縣自民國94年元月1日起將實施垃圾強制分類計畫,針對民眾或家戶一般垃圾之執行稽查,稽查方式有兩種,及定點稽查與隨車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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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點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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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機關採垃圾車定點清除者,於清除點進行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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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車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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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機關採垃圾車沿街清除者,於臨時收集點進行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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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點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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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前
以抽查方式解包檢查,發現一般垃圾夾雜資源垃圾或廚餘時,以勸導方式處裡。
交付後
稽查人員以抽樣方式於垃圾車投置斗進行取樣,檢查袋中是否夾雜資源垃圾或廚餘,若有夾雜者,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並依同法第50條處新台幣1200元至6000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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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車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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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前
以抽查方式解包檢查,發現一般垃圾夾雜資源垃圾或廚餘時,視情況分別以下列方式處理:
─當場勸導
─當場分類
─帶回分類
─依規定予以處分
交付後
稽查人員以抽樣方式於垃圾車投置斗進行取樣,檢查袋中是否夾雜資源垃圾或廚餘,若有則處分違規行為人,告發處分對象如屬受託協助機關、學校、社區或大廈之垃圾清除者,處分其機關、學校、社區或大廈之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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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排出時應分三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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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垃圾
◎紙類、鋁箔包、紙容器、鐵鋁罐、玻璃、塑膠等容器、日光燈管直管、乾電池、輪胎、鉛蓄電池、電子電器物品、資訊物品、機動車輛等。
廚餘垃圾
◎指飯菜殘渣、烹煮前撿剩之菜渣、麵食、肉類、生鮮、熟食或過期食品等。
一般垃圾
─前三項以外之一般廢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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