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河川污染管制

 

 

保護區內污染水質列管行為

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地區,不得有下列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 :
 

 

※水質污染管制區列管行為

在水污染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二、四所稱指定水體及規定距離,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公告之。但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資料來源: 行政院環保署

 http://www.epa.gov.tw/ch/aioshow.aspx?busin=331&path=2804&guid=40d63f67-9b9f-4071-aed1-07ba0a3da488&lang=zh-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