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管制

 

 壹、何謂溫室效應

  地球表面能量主要來自於太陽之輻射,屬於短波的入射波經大氣吸收、地表及大氣反射後僅剩約49﹪為地表所吸收,此經地表土壤、水體、植物等吸收後的能量復以長波輻射方式釋出,一部分為對流層水氣(H2O)及二氧化碳(CO2)吸收,一部分在平流層為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氟氯碳化物(CFCs)等所吸收,其餘則逸入太空。
  工業革命以來,由於人類大量使用化石燃料、濫伐森林、使用含氯、氟的碳化物及熱絡的農工活動等,造成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氟氯碳化物、六氟化硫(SF6)、全氟碳化物(PFCs)、氫氟碳化物(HFCs)等易吸收長波輻射氣體(即「溫室氣體(Greenhouse Gas, GHG)」)大幅增加,形成地球暖化現象,此現象即為溫室效應。 


貳、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聯合國大會(UN General Assembly)在1990年年會中通過設立「政府間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談判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Negotiating Committee for a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INC/FCCC)的決議,並授予它起草公約條文及任何必要法律工具的權利。之後,「政府間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談判委員會」於1991年2月4日至14日在華盛頓召開第一次會議,正式將氣候變化的問題端上聯合國的舞台。到1992年5月歷經5次的會議,超過150個國家的談判,於1992年5月9日在紐約的聯合國總部通過了「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


參、目的與成員責任

  國家通訊之提交基本原則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目的與成員責任
公約的目的為「將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濃度穩定在防止氣候系統受到危險的人為干擾的水平上。這一水平應當在足以使生態系統能夠自然地適應氣候變化,確保糧食生產免受到威脅,並使經濟發展能夠可持續地進行的時間範圍內實現」。
公約共有26個條文與2個附件(即為附件一與附件二),此兩項附件均係為成員分組名單。為了有效防止溫室效應,並斟酌考量各國不同的經濟發展與自然環境,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要求各國應承擔共同但程度不同的責任。
  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要求締約國需依規定提出國家通訊,提供資訊的交流。由於各國對公約負有差異性的責任,因此各國所需提交的國家通訊內容與時間亦有不同。但不論是公約附件」國家或是非附件一國家其國家通訊均包含三個部分:

  公約附件一國家應再增加詳細描述執行公約所需的各項政策及措施,與評估上述政策措施對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將有何種影響。另應再就建立新增財務來源、提供公約非附件一國家的財務及技術方面提出報告。
公約附件一國家應在公約生效後六個月提交國家通訊。不過,非附件一國家可在公約生效後的三年內(即1997年3月之前)或視其財務情形再提交。
基本原則
  各締約國凝聚共識防止氣候變遷,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為人類和後代子孫的利益保護氣候系統;在採取相關行動時,應依據公約基本原則實現公約的目標(公約第三條):責任不同:成員承擔共同但程度不同的責任與能力,附件一國家須率先承擔責任,採取行動防制溫室氣體的排放(公約3.1條)。
  公平原則:應將公約中有特別需求或面臨特殊狀況的成員(特別是開發中國家)所可能承擔的不成比例負擔或反常負擔列入公平考量(公約3.2條)。
  防制措施:採「經濟有效」及「最低成本」措施防制氣候變遷(公約3.3條)。
  經濟發展:成員有權促進永續性經濟發展,並將經濟發展納入防制氣候變遷的關鍵考量因素(公約3.4及3.5條)。

 
肆、何謂京都議定書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三次締約國大會於1997年12月1日至11日於日本京都舉行,會中通過具有管制效力的「京都議定書」(1/CP.3),議定書的全文共28條及A、B兩個附件,主要內容為

  制定「共同執行」、「清潔發展機制」、及「排放交易」等三種彈性機制。
森林吸收溫室氣體之功能納入減量計算,即1990年以後所進行之植林、再植林及砍伐森林所造成之溫室氣體吸收或排放之淨值,可計算於減量之中。
  簽署:1998年3月16日起至1999年3月15日止,在紐約聯合國總部開放公約成員簽署,其後開放加入、批准、接受或認可。
  生效:當認可議定書國家達55國,且認可國家中附件一國家之1990年CO2排放量須至少須占全體附件一國家當年排放總量之55%,則議定書於其後第90天開始生效。
  京都議定書中一項新的特點是允許進行國際合作計畫,來達到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減量的承諾。同時將達成減量目標的期間由固定的一個年度,擴大為一個五年的期間,讓各國可以選擇在最便利與最具經濟效益的期間內執行。
  京都議定書中第六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分別訂出之共同執行、清潔發展機制與排放交易。 


伍、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

  為因應京都議定書生效,對外宣示我國願意善盡共同保護地球環境之責任,減緩全球氣候變遷,降低溫室氣體排放,對內則回應2005年全國能源會議及社會大眾之期待,並使國內推動溫室氣體減量具有法源依據,落實依法行政,爰擬具本法。本法立法原則係依據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精神,承擔共同但差異的責任,確保國家永續發展,並重點規範政府機關權責、溫室氣體減量對策及教育宣導、政府間跨部會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機制、減量執行模式及執行工具等,作為國內整合決策機制及參與國際合作之橋樑,藉此降低決策的相對不確定性。本法採原則性立法,減量辦法及標準則透過授權規定,委由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相關子法,並保持相當彈性機制,漸進推動減量。
  本署業於97年2月4日將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相關內容請參見草案說明簡報(下方相關檔案下載區),有關法案總說明及條文內容請連結至本署環保法規/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 


陸、相關聯結

產業溫室氣體資訊網站 http://iggic.estc.tw/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網站
http://www.unfccc.de/
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資訊網站
http://sd.erl.itri.org.tw/fccc(環保署委託工研院能資所辦理)

 

溫室氣體管制(在新視窗開啟原尺寸圖片)

參考網站:http://www.epa.gov.tw/ch/aioshow.aspx?busin=228&path=3708&guid=b25d219b-65db-4fa9-848f-bdbbd1265b20&lang=zh-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