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管理
壹、廢棄物資源循環零廢棄推動情形
(一)促進一般廢棄物再利用
本署自91年7月起,實施多項源頭管理措施、垃圾強制分類及擴大資源回收範圍,截至 97年8月底,全國平均每人每日垃圾清運量為 0.533公斤,較歷史最高年減量達49.52%。垃圾妥善處理率亦由78年的 60.17%,提昇至97年8月底為99.99%,垃圾回收率並由未實施前(93年)之24.01%,提昇至97年8月底之41.12%(其中全國整體資源回收率31.44%,廚餘回收再利用率9.22%及巨大垃圾回收再利用率0.46%),較96年度之38.70%又再增加2.42個百分點,顯示藉由民眾配合及政府之宣導與稽查,多項措施配合下,已逐步朝向垃圾零廢棄目標邁進。相關措施摘要如次:
持續推動垃圾強制分類及資源回收工作,並積極推展減少一次用物品之作法,近年本署除已實施之「限制產品過度包裝」、「限制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外,並於97年7月起實施,「限制水銀體溫計之輸入及販賣」,並推動執行機關辦理水銀體溫計回收工作,預計每年可減少水銀632公斤於環境中之流布。另商請7-ELEVEN、全家、萊爾富、OK 等4大連鎖便利商店,自97年7月起,不主動提供免洗筷,預計可減少20%之免洗筷用量,約每年可減少3,600萬雙免洗筷(約300公噸)。
近年焚化灰渣再利用技術已日漸純熟,焚化底渣經磁選、篩分等處理程序後,除可獲得鐵金屬、非鐵金屬等有價物質外,篩選後之底渣再利用產品,即可作道路工程級配、瀝青混凝土、製磚替代料等用途,促使焚化底渣資源有效循環再利用,因此本署持續推動再利用產品應用於政府公共工程,以打開再利用市場通路。截至97年9月底止,已有台北市、台北縣、桃園縣、彰化縣、高雄市、高雄縣、宜蘭縣、台中市、台中縣、台南市、屏東縣及新竹市等12縣市計18座焚化廠底渣再利用,累計達162.2萬公噸,再利用率達到52%。
為進一步提升可回收再利用之一般廢棄物回收成效及提升一般廢棄物處理量能,執行「一般廢棄物資源循環推動計畫」,補助地方政府新增購置資源回收車及汰換老舊垃圾清運機具,正由地方政府訂購中。至於水肥處理設施及裝潢修繕廢棄物收集及分類處理體系之建置項目部分,本署持續補助地方政府積極設置中,預計至101年水肥處理容量達1,900噸/日,裝潢修繕廢棄物分類後可獲得近30萬公噸營建再生資源。
(二)促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
為使可資源化之物質能循環利用,各部會均積極依廢棄物清理法推動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並業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發布所管事業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並公告計92項(經濟部57項、內政部7項、財政部2項、交通部8項、衛生署9項、農委會9項)可逕行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種類及其管理方式;此外,專案核發再利用許可案件計723件。
本署為推廣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及鼓勵積極辦理再利用之事業機構,本署自91年度起,每年辦理「事業廢棄物與再生資源清理及資源減量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評選活動,迄今已辦理6屆,報名參選事業共計153家,並歷經初評及複評等2階段評選出特優機構66家,優等機構20家。97年度已於日前選定特優機構10家、優等機構4家。對於績效優良之事業,本署均製作相關績效優良之專輯手冊提供其他事業觀摩學習,並辦理觀摩研討會,分享及交流事業績優作為之執行經驗。
為建設綠色環保科技園區,本署自民國92年起,即積極推動環保科技園區推動計畫,以扶植國內環保產業,提昇環保技術,以促進資源物質回收再利用。預計至100年止,完成4座園區興建與營運,引進75家環保產業,截至97年9月底止,執行進度分別為:
(1)園區建設:
高雄園區管研大樓已啟用、花蓮園區於97年10月21日落成;桃園園區管研大樓及台南園區管研大樓已完工,正辦理驗收中。
(2)招商情形:
目前核准進駐廠商67家,其中高雄園區31家、台南園區11家、桃園園區10家及花蓮園區15家,部分廠商已完成產業鏈結。此外,目前尚有17家廠商提出入區申請,正由各縣政府輔導暨審查中。進駐園區廠商,優惠措施包括土地租金補助50%、生產補助費2500萬元及研究補助費50%等,業者可選擇承租或購買量產區土地、實驗廠房、辦公室或實驗室。
為有效解決與提昇營建混合物之再利用,本署已擬定20項綠建材再利用產品認證規範,於97年7月23日所召開之「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促進委員會」中討論優先順序,請內政部建研所提送國家標準驗證,並於會中促請相關單位積極推動再利用產品應用於公共工程之機制。並於97年8月22日函送10項再生材料之國家標準建議書制(修)定草案至經濟部,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依權責將之納入該局97及98年度「環境保護國家標準制修訂方向」辦理。另於行政院工程會97年9月11日所召開之「公共工程加強剩餘土石方處理之規劃設計措施」會議上,亦已促請相關部會將推動再利用產品及應用於工程可行性納入研商,冀由各相關部會之合作,積極推廣營建再利用之產品。
(三)落實污染源許可管理
為追蹤管制事業廢棄物流向,本署自87年8月起陸續將易產出大量及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產源,逐批公告為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應上網申報廢棄物清理情形之事業,截至 97年 9月底止,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應檢具送審件數為 24,053件,已檢具送審件數為 23,376件,檢具送審率達 97.2%,另應上網申報 22,074家,已申報家數 21,450家,上網申報率達 97%。並對申報異常之案件,移請各區環境督察大隊及各縣市環保局進一步追查,計至97年9月底止,稽查6,417家,告發或處分252家。有效掌握事業廢棄物清理流向並遏阻違法清理情形。
另外,為使受託清除及處理之業者,於廢棄物之清除及處理符合法規要求,不致造成二次環境污染,本署對其均要求須取得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後始得營運,截至97年10月底,申請核發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計有2,901家,核定許可處理量為67萬5千公噸、清除量為438萬公噸。另本署每年均赴處理機構進行查核輔導及辦理環評追蹤現勘,除追蹤處理相關廢棄物處理之管制事項外,亦輔導提升處理機構之處理能力,改善情形並作為相關督導工作之參考。
針對污染源許可管理之精進部分,本署自95年起推動「辦理空、水、廢、毒基線資料及申報整合系統規劃計畫」,著手進行空、水、廢、毒申報網站的整合。已於95年底完成可直接由空水廢毒管理資訊系統(EMS)資料庫網站自動產出空、水、廢、毒相關許可證資料之機制,業者自此可不需再重複填寫相同資料,即可於網路申請相關許可證及申報排放值,此機制並於96年8月1日起上線供業者使用。
(四)加強廢棄物輸出入管理及國際交流合作
對於越境之廢棄物,我國均依照輸出入管理辦法對於及巴塞爾公約管制規定,要求業者應取得地方環保機關廢棄物輸出入許可後,始得輸出入廢棄物,有害廢棄物部分,更要求需先經本署同意。另對於輸出之廢棄物,亦針對輸出者所申報之資料,勾稽、比對其廢棄物流向,了解輸出情形。並由海關協助邊境查核廢棄物違法輸入輸出之通報。
考量世界趨勢及資源循環再利用機制,對可再利用之廢棄物於越境再利用時公告為屬產業用料之事業廢棄物種類,免除許可程序。目前共計公告19項為「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種類」,可促進輸出入之便利性,提昇相關產業在國際上之競爭力外,亦可鼓勵廢棄物資源循環利用,減少廢棄物處理量。
貳、未來施政重點
持續分階段逐步減少一次用產品使用量及廢棄量,並鼓勵產品採用綠色包裝設計,以減少廢棄物之產生。另持續執行垃圾強制分類工作、評估新增公告回收項目,以擴大資源回收成效。並針對資源回收再利用之廢棄物加強流向追蹤查核,以防止處理過程之污染。
檢討修正含汞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相關管制措施,擴大管制範圍,逐步減少水銀於環境中之流布。並配合國際管理趨勢,正調查各行業含汞物質之使用現況,作為未來研擬相關管理政策依據,以朝向「逐步限汞,最終禁汞」之目標。
研議推動焚化農林剩餘資材以取得生質能源乙事,目前已先針對農業廢棄物之稻穀、稻草進行清理調查及實地驗證可行之收集、清運、處理或再利用方式,進行成本效益分析,後續將持續協調農委會請提供農業剩餘資材之調查分析規劃資料,並蒐集國外垃圾處理相關技術資料後,評估規劃焚化爐逐步轉型生質能中心相關事宜。
在現行垃圾強制分類基礎上,進一步研析目前進入垃圾焚化爐之垃圾中可回收之資源物比例,考量經濟成本及整體效益,評析建置垃圾全分類設施之必要性,目前此項工作已納入本署能資方案室進行整體規劃及討論。
環保科技園區推動部分,目前進駐園區的廠商已開始進行產業鏈結及物質、能源的循環,未來將持續辦理國內外招商展示及說明會,引進綠色產業及建構產業網絡,以提昇廠商之投資意願,促進區內資源循環再利用。
參考網站:http://www.epa.gov.tw/ch/aioshow.aspx?busin=323&path=8476&guid=c16b3f20-b706-4183-aa88-36d8df50c99f&lang=zh-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