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簡介

 

 

壹、毒性化學物質管理

  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之規定已公告列管物質達258種,並採分類、分量管理之精神,有效管理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幾與先進國家同步。相關之管理採禁用、限用、許可、核可、登記方式,以提昇管理效益。為強化毒化物危害評估及預防措施,預防毒化災之發生,除加強運作及其釋放量紀錄申報、提報減量計畫外,對第一類至第三類毒化物運作者規定應建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並公開供民眾查閱。


 毒化物象徵符號(在新視窗開啟原尺寸圖片)

 

 

貳、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

  依「防災基本計畫」訂定本署之防災業務計畫,災害時成立本署緊急應變小組、緊急應變作業中心或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並督導直轄市、縣(市)成立災害後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小組或直轄市、縣(市)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應變中心,實施災害應變及善後。
  又89年7月19日總統令頒「災害防救法」,本署依法為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承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防救政策,及依行政院91年2月1日核定之「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於93年6月16日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修正「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據以推動我國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預防及防救工作(97年新修正版正提送災防會審查中)。


災害防救(在新視窗開啟原尺寸圖片)

 

參考網站:http://www.epa.gov.tw/ch/aioshow.aspx?busin=324&path=6080&guid=e80c19b6-e38d-4f59-a598-7ae98ee6d3f9&lang=zh-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