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害空氣污染物

 

提供單位:行政院環保署


 

  戴奧辛為持久性有機污染物 (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 POPs) ,具致癌、難分解及蓄積等特性,會長期累積於環境中,並經由食物鏈對人體造成危害。依據國外相關評估研究顯示,戴奧辛對環境所造成危害途徑,係以排放源排放於大氣,經由擴散、沉降而被植物、動物吸收,透過食物鏈而危害人體。因此,國際間對戴奧辛管制方式,皆以優先管制排放源為主要策略。
  為有效管制戴奧辛排放,避免產生後對人體造成危害,環保署民國 86 年起陸續發布大型垃圾焚化爐、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煉鋼業電弧爐、鋼鐵業燒結工場、鋼鐵業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及一般性固定污染源發布管制標準研訂;歷經近十年,已將全數固定污染源納入戴奧辛法規管制。在法規制定的進程上,甚至較世界主要國家更為完備。目前環保署已發布之戴奧辛排放標準如表環保署已發布之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表、環保署已發布之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管制對象

 

適用條件

排放標準
(ng I-TEQ/Nm 3 )

施行日期

( 一 ) 廢棄物焚化爐

10 t/h 以上或 300 t/d

新設

0.1

86/08/08

既存

90/08/08

( 二 ) 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

4 t/h 以上

新設

0.1

90/01/01

既存

92/01/01

4 t/h 以下

新設

0.5

90/01/01

既存

93/01/01

( 三 ) 煉鋼業電弧爐

無處理規模限制

新設

 

0.5

91/01/01

既存

5.0

93/01/01

0.5

96/01/01

( 四 ) 鋼鐵業燒結工場

無處理規模限制

新設

 

0.5

93/06/16

既存

2.0

95/01/01

1.0

97/01/01

( 五 ) 鋼鐵業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

無處理規模限制

新設

 

0.4

94/10/12

既存

9.0

94/10/12

1.0

95/09/01

( 六 ) 一般性固定污染源

無處理規模限制

新設

0.5

95/01/02

既存

2.0

96/01/01

1.0

97/01/01

 

  全國戴奧辛排放量在排放標準陸續生效,與環保單位積極管制之下,近年呈現逐年減量的趨勢。 91 年戴奧辛排放量為 291 g I-TEQ/ 年, 93 年下降至 208 g I-TEQ/ 年,至 98 年則再降低為 52.8 g I-TEQ/ 年;即 98 年較 91 年排放量已下降 82% ,減量成效相當顯著。如以排放業別進行分析, 91 年因中小型焚化爐及電弧爐排放標準尚未生效,此二業別排放量佔全國最大宗。而中小型焚化爐排放標準於 92~93 年生效後,焚化爐排放量自 91 年的 64 g I-TEQ/ 年,即降至 93 年的 6.6 g I-TEQ/ 年。在電弧爐部分, 91 年排放量高達 148 g I-TEQ/ 年,經過 93 年與 96 年分兩階段標準實施後, 96 年排放量已降至 17.7 g I-TEQ/ 年,減量幅度亦十分顯著。97年環保署燒結工場第二階段標準生效,地方環保局亦訂定了地方加嚴標準(99年生效),燒結爐由於業者的改善完成,年排放量由96年的23.0 g I-TEQ,大幅降低至10.4 g I-TEQ。電弧爐的部分,在各廠因應加嚴標準持續改善下,97年排放放則下降至13.1 g I-TEQ,較96年減量26%。98年燒結爐及電弧爐業者因應排放標準均加強操作,排放濃度值較97年略為下降,使得排放量亦隨之減少,其他排放源排放量與97年相近。此外,98年首次將機車排放、農業廢棄物露天燃燒排放戴奧辛納入推估,使得排放量涵蓋範圍更加全面;國內歷年排放量與排放結構如圖。

國內歷年排放量與排放結構.jpg

  在戴奧辛環境監測上,環保署環檢所於 91 、 92 年曾對中部地區進行戴奧辛環境空氣監測,其平均濃度為 0.089 pg I-TEQ/Nm3 。自 95 年起,環保署空保處則逐年進行全國性戴奧辛環境監測。 95~96 年各空品區監測結果,平均濃度約為 0.02~0.08 pg I-TEQ/Nm3 間,較 91 、 92 年監測結果已有降低,且濃度值亦低於日本空氣品質 0.6 pg WHO-TEQ/Nm3 之基準值。歷次監測結果戴奧辛濃度分佈情形如圖2 。

歷次戴奧辛環境空氣監測結果

  環境監測上,環保署環檢所於 91 、 92 年曾對中部地區進行戴奧辛環境空氣監測,其平均濃度為 0.089 pg I-TEQ/Nm3 。自 95 年起,環保署空保處則逐年進行全國性戴奧辛環境監測。 95~98 年各空品區監測結果,平均濃度約為 0.02~0.08 pg I-TEQ/Nm3 間,較 91 、 92 年監測結果已有降低,且濃度值亦低於日本空氣品質 0.6 pg WHO-TEQ/Nm3 之基準值。   

  重金屬污染物主要特性包括:存在型態多變性、遷移轉化之廣泛性、產生毒性效應之低濃度性、對生物體累積性、對環境危害之持續性及無法完全分解等特性。故重金屬對環境之衝擊可能要比其他一般有害物質更為嚴重、更具潛在危機;尤其最近歐、美等先進國家研究發現汞對人體、環境有相當大危害,並加速管制步伐。環保署近年來也積極針對重金屬中的鉛、鎘、汞及砷進行排放調查,以及針對重大排放源研擬相關管制策略。以下針對鉛、鎘、汞、砷等四種重金屬之來源及危害性如表 。

 

表、鉛、鎘、汞、砷等四種重金屬之來源及危害性

物種

熔點

可能分佈型態

可能來源

危害性

1755 ℃

氯化鉛、氧化鉛、 Pb (g)

電池產品、塑膠製品、塗料、農製品等。

屬於慢性累積性中毒,尤其對於神經、造血及循環系統產生極大危害。

767 ℃

氯化鎘、氧化鎘、氫氧化鎘、 Cd (g)

電鍍工業、 PVC 安定劑 ( 塑膠製品 ) 、塗料、電子工廠等。

鎘於生物體內累積性強,會引發貧血、腎傷害、肝病變及新陳代謝等危害、如痛痛病等。

-39 ℃ ( 沸點: 357 ℃ )

氯化汞、 Hg (g) 、氧化汞、甲基汞

鹼氯工業、電器用品、日光燈及水銀燈廠等。

容易蓄積在人體的腎、肝及腦中。對鹵化汞而言會導致中樞神經疾病,如水俁病等。

613 ℃ ( 昇華點 )

氯化砷、氧化砷、硫化砷、 As (g)

皮革及金屬合金添加劑等。

砷的累積可能引發急性中毒,症狀為脫水、循環器官障礙等,如烏腳病。致死劑量為 120~200 mg ,無機砷比有機砷毒性大。

 

  在法規管制面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訂有鉛、鎘及其化合物排放標準,另依行業別分別訂有「鉛二次冶煉廠之鉛排放標準」及「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相關重金屬排放管制相關法規如表 所示。

 

表、相關重金屬排放管制相關法規

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

實施標準

( 一 )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81/04/10

◎ 鉛及其化合物: 10 mg/Nm 3
◎ 鎘及其化合物: 1 mg/Nm 3

( 二 ) 鉛二次冶煉廠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81/08/28

◎ 鉛及其化合物: 10 mg/Nm 3

( 三 ) 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95/12/25 修正發布

九十六年一月一日 ( 含 ) 以後設立之廢棄物焚化爐
( 一 ) 處理量未達 4 公噸 / 時
◎ 鉛及其化合物: 0.5 mg/Nm 3
◎ 鎘及其化合物: 0.04 mg/Nm 3
◎ 汞及其化合物: 0.05 mg/Nm 3

( 二 ) 處理量 4 公噸 / 時以上
◎ 鉛及其化合物: 0.2 mg/Nm 3
◎ 鎘及其化合物: 0.02 mg/Nm 3
◎ 汞及其化合物: 0.05 mg/Nm 3

九十六年一月一日前設立之廢棄物焚化爐
( 一 ) 處理量未達 4 公噸 / 時
◎ 鉛及其化合物: 0.5 mg/Nm 3
◎ 鎘及其化合物: 0.04 mg/Nm 3
◎ 汞及其化合物: 0.1 mg/Nm 3

( 二 ) 處理量 4 公噸 / 時以上
◎ 鉛及其化合物: 0.2 mg/Nm 3
◎ 鎘及其化合物: 0.02 mg/Nm 3
◎ 汞及其化合物: 0.05 mg/Nm 3

備註:
•  鉛、鎘、汞及其化合物之標準值含氣固相。
•  各項污染物之排放標準值除另有規定外,係指測定方法中所規範之採樣時間平均值。
•  各項污染物測定,如採自動連續測定法,則以各焚化設備處理量之總和作為適當依據。
•  同一廠區內如同時有數座焚化設備,則以各焚化設備處理量之總和作為適法依據。
九十六年一月一日前設立之廢棄物焚化爐,係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前完成建造、建造中、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未經招標程序已完成工程發包簽約之焚化爐。此外即屬九十六年一月一日 ( 含 ) 以後設立之廢棄物焚化爐。

 

  國內已建置重金屬排放資料庫,包括針對銅二次熔煉 ( 鉛鎘汞砷 ) 重金屬排放、鋁二次熔煉 ( 鉛鎘汞砷 ) 重金屬排放、鎂二次熔煉 ( 鉛鎘汞砷 ) 重金屬排放、燃煤鍋爐汞排放、燃煤汽電共生廠 ( 鉛鎘汞砷 ) 重金屬排放、電弧爐 ( 鉛鎘汞砷 ) 重金屬排放、燒結爐 ( 鉛鎘汞砷 ) 重金屬排放、水泥窯 ( 鉛鎘汞砷 ) 重金屬排放、半導體砷排放及光電業砷排放等,進行煙道排放檢測及健康風險評估以瞭解國內重金屬排放現況及可能對民眾所造成之風險危害,積極評估是否應加強排放管制標準研訂工作,以降低重金屬對環境及民眾造成的危害。
  全國重金屬排放量上,環保署已完成 98 年之排放量推估;鉛、鎘、汞、砷年排放量分別為 9.54 公噸、 1.00 公噸、 1.52 公噸、 4.95 公噸。其中以燃煤鍋爐與汽電共生鍋爐為主要排放業別。歷年重金屬排放量如表4。

 

表、歷年重金屬排放量

重金屬

排放量(公噸 / 年)

主要排放業別 (96 年該業別佔全國排放比例 )

94 年

95 年

96 年

8.947

9.133

9.729

燃煤發電及汽電共生鍋爐 (49%) 、電弧爐 (20%)

0.917

0.959

1.037

燃煤發電及汽電共生鍋爐 (62%) 、水泥窯 (12%)

1.303

1.304

1.329

燃煤發電及汽電共生鍋爐 (24%) 、焚化爐 (19%) 、水泥窯 (18%)

3.694

3.649

4.278

燃煤發電及汽電共生鍋爐 (59%) 、水泥窯 (24%)

 

資料來源:http://stationary.estc.tw/news.asp?xItem=1888&CtNode=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