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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 81/7/1前出廠之機車,而於 87/12/1 至 88/11/30 止新購腳踏車、 電動腳踏車或電動 機車者,申請可獲環保署補助二千元哦! 先詢問您欲新購機踏車之經銷商有否經環保署 核可委託代為申請補助後,您即可按申請程序得到此一補助優惠 節錄自(87)環署第00八00四八號函法 規。

  目的:行政院環保署為加速淘汰高污染者 舊機器腳踏車(簡稱機車),鼓勵提前汰舊換 新,以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

  對象:凡持有 81/7/1 以前出廠之機車, 於 87/12/1 起新購腳踏車、 電動腳踏車或電 動機車者或符合環保署 87/1/1 排放標準機車 並完成舊機車回收手續者。

  補助期間:自 87/12/1起至 88/11/30 止,以 購車發票日期為依據(若因空污防制費停止徵 收,預算不足時即停止補助)

  補助標準:經環保署審核認定後,可領取廢車 回收獎勵金 1000 元及空氣污染防制基金 1000 元, 共計 2000 元。

  注意事項:1.申請者需填具高污染者舊機車 汰舊換新申請表,經由新購腳踏車或機車經銷 商彙整後,委託腳踏車或機車製造廠或代理商 轉呈環保署提出補助申請。

  2.腳踏車或機車製造廠或代理商須向環保署 提報營利事業記證式工廠登記執照影本,並檢 附所屬經銷商清冊,經核可後,始得接受委託 代為申請。

  3.申請者、回收機車車主及新購腳踏車或機 車車主須為同一人。

  4.新購腳踏車或機車時,須將回收機車交由 腳踏車或機車經銷商代辦回收手續。

  5.回收機車行車執照之出廠日期原無記載者 ,以原發照日期為依據。

  6. 本要點自87年12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