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体減量暨調整能源結構

政府應加重天然氣發電比例,推廣潔淨能源


   1992年6月在巴西舉行的地球高峰會議 中,世界各國決定簽訂「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期望一致努力抑制大氣中溫室氣体濃度,而不會 危及氣候系統的水平,並使自然生態体系得以有 足夠的時間調整適應氣候變遷,確保糧食生產不 受威脅,促使經濟發展轉變成永續性的發展型態 。

  1997年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三次締約國 ,更在京都會議中通過要求相關工業國與199 0年相較平均削減5.2%,同時採取差異性削 減目標之方式,歐洲聯盟及東歐各國8%,美國 7%,日本、加拿大、匈牙利、波蘭6%,另冰 島、澳洲、挪威則各增加10%、8%、1%, 減量時程為2008年至2012年,並以此5 年的平均值為準。

  目前我國並非聯合國會員國,也非氣候變化 綱要公約的締約國,未馬上被列入削減二氧化碳 等溫室氣体排放量的第一組工業國家規範內,但 根據以往蒙特屢議訂書管制臭氧層破壞物質如氟 氯碳化物等管制條款的經驗,預估今年十一月聯 合國將在阿根廷所舉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四次 締約國大會中,歐美國家勢必運作賦予新興工業 國家與開發中國家在溫室氣体減量的新任務,台 灣身為地球村的一份子,勢難置身事外,無法豁 免於國際環保及生態保育的相關規範,各界都不 能有心存僥倖的心態。


全國能源會議共識


  為因應此一變局,行政院於五月底召開全國 能源會議,會後就相關議題所做成的結論及共識 ,舉其犖犖大者包括:

   §身為地球村成員,我國將積極因應氣候變 化綱要公約規範,推動各項無悔措施,我國應爭 取定位為新興工業國,承擔合理且與各國溫室氣 体減量成本相當的責任。

   §同意以公元2000年排放總量為基準, 做為未來研擬因應二氧化碳減量政策的參考。2 020年為減量目標年,每四年召開全國能源會 議檢討修正。必要時每二年召開一次。

   §到公元2020年為止,核能廠址不再增 加,核能在全國總電力裝置容量中所佔的比例也 不得超過1998年的現值,而目前核能佔台電 總裝置容量的百分之二十。考慮對興建中的核四 成立監督委員會,核能不能解決二氧化碳問題, 不過,核能應作為最後的選擇。

   §政府將於五年內在能源基金中籌撥一百億 元,作為節省及淨潔能源等相關的研發與推廣工 作。

   §優先推動節約能源及提升能源效率,持續 推動汽電共生、水力發電、再生能源,及大力推 動液化天然氣使用。

   §產業發展政策以尊重市場機能作為產業調 整機制,即有產業鼓勵汰舊換新、新增產業鼓勵 高附加價值、低耗能、高產業關聯效果為發展方 向。

   §能源密集度高產業以支持國內中下游發展 及國內必要需求為主。

   §提高工業、交通運輸、住宅商業等部門能 源效率。

   §推動市場自由化,讓能源價格充份反應成 本,不作策略性補貼。

   §短期內應促進能源價格合理化,長期則視 國內外能源情勢實施碳稅、能源稅及排放權交易 制度。

   §落實重大開發案中將二氧化碳排放增量納 入環境影響評估並管制。

  而為達成上述的減量目標,未來如何大幅提 高能源使用效率,並調整產業結構,值得我們努 力的達成,而經濟部對於產業政策的調整有所腹 案,包括能源密集產業原料之運輸不便性與運輸 成本高,價格高度波動,產業高度關連性,若過 度仰賴進口,將影響其中、下游與其他關聯產業 之發展,是以維持適度自給有其必要。

  因此對即有產業之發展,應著眼於能源生產 力之提昇,對新增產業之發展,藉由汰舊換新, 以後進者之優勢,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另希望透 過經濟誘因機制的建立,促使產業進行自發性的 結構調整,朝向1、引導低耗能、高附加價值、 高產業關連效果之產業發展,以完成產業間結構 調整。2、以鼓勵廠商汰舊換新之方式來改善能 源密集產業之能源生產力與產品結構,完成產業 內部調整,2015年後之產業結構,技術密集 工業之比重逐步提高到50%,傳統工業比重降 至20%上下,而基礎工業比重維持在25至3 0%之間。

  另希望輔導各產別公會成立因應二氧化碳管 制小組,仿先進國家作法,研擬自願性減量目標 方案與節約能源行動計劃,作為政府與廠商間之 溝通與提議管道。而政府也必需提供足夠之誘因 ,才能誘導廠商主動尋求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之 技術與方式,而進行節能設備投資與生產設備汰 舊換新,因此正面的經濟工具,包括長期融資與 租稅優惠,政府應妥善規劃。


我國能源供需情勢


  根據經濟部能源委員會執行秘書陳昭義在全 國能源會議中提出的「能源政策與能源結構調整 」一文中所提及我國的能源供需情勢,台灣地區 過去二十年來經濟快速發展,產業結構已顯著改 變,農業比重由民國六十六年的百分之十一,降 至八十六年的百分之三,工業由百分之四十四降 至百分之三十六,服務業則由百分之四十五增至 百分之六十一,實質國內生產毛額由民國六十六 年的五百九十億美元,增加到八十六年的二千七 百二十八億美元,同期間平均每人國民生產毛額 則由一千三百零一美元,增至一萬三千三百零三 美元,對外貿易總額由一百八十億美元,激增到 二千二百七十億美元。

  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來自能源,能源供應量 民國六十六年的二千四百七十六萬公秉油當量, 增至八十六年的八千七百六十一萬公秉油當量, 年平均成長率為百分之六點五,進口能源佔總能 源供應比例,由民國六十六年的百分之七十九, 增加至八十六年的百分之九十六,進口能源依賴 度甚高,能源供應結構中,煤炭自民國六十六年 的百分之十一,增至八十六年的百分之三十,石 油自百分之七十七降到百分之五十一,天然氣〔 含自產及進口〕自百分之八降到百分之六,水力 發電自百分之四降至百分之三,核能發電於民國 六十六年併聯發電系統,至八十六年佔百分之十 。

  事實上,民國五十五年以前我國能源係自產 煤炭為主,民國五十六年以後則以進口石油為最 大宗,第二次石油危機後則積極推動以燃煤及核 能代替燃油之政策,民國八十六年進口能源支出 則為八十一點八億美元,其中進口原油及產品為 五十七點九億元,占百分之七十點七,當年進口 能源值佔總進口值之百分之七點一,占國內生產 毛額之百分之二點九,平均每人負擔能源進口值 為新台幣一萬零九百零一元。

  能源消費自民國六十六年的二千零八十萬公 秉油當量,增至八十六年的七千八百二十五萬公 秉油當量,年平均成長率為百分六點八五,相較 於同期間之國內生產毛額成長率百分之七點六八 ,則能源彈性值為零點八九,平均每人能源消費 量自民國六十六年的一千二百四十九公升油當量 ,增至八十六年的三千六百二十七公升油當量, 年平均成長率為百分之五點五。

  依部門別之能源消費結構,其中工業部門自 民國六十六年的百分之六十四降至八十六年的百 分之五十七,運輸部門則自百分之十一增至百分 之十七最為明顯,依能源別之消費結構,其中電 力自民國六十六年的百分之三十四增至八十六年 的百分之四十,非電力型態之煤炭自百分之九增 至百分之十五,石油則自百分之四十九降至百分 之四十一,自產天然氣亦自百分之八降至百分之 二。

  我國有關油氣的探勘、生產、煉製銷售主要 為中國石油公司,有鑑於台灣地區天然氣蘊藏有 限,以及液化天然氣具潔淨、安全、使用方便且 可長期穩定供應等優點,中油公司於民國七十九 年起,自印尼進口LNG每年一百五十萬噸,並 另訂新合約自民國八十七年開始供應,九十年起 每年增加供應一百八十四萬噸,此外,中油公司 亦於民國八十四年自馬來西亞進口五十萬噸LN G,以後將逐漸增加至二百三十五萬噸,永安接 收站第二期擴建工程於八十五年完成後,接收容 量由原來的一百五十萬噸增加至四百五十萬噸, 第三期工程擴建將於八十九年完成,屆時接收容 量每年可達七百四十七萬噸。

  民國六十六年天然氣總供應量為五十點七億 立方公尺,〔約當於三百八十三點八萬噸〕,其 中自產量為八點六億立方公尺,占百分之十七, 進口LNG為四十二點一億立方公尺,〔相當於 三百一十九萬噸〕,占百分之八十三,民國八十 六年天然氣消費量為四十八點三億立方公尺,其 中發電量占百分之四十三,工業占百分之三十九 ,住宅占百分之十五,商業占百分之三。

  我國自產煤炭產量在民國五十三年至五十七 年間,年產高達五百萬公噸,其後由於淺部煤層 殆已掘盡,開採不易,成本漸高,煤炭產量逐年 遞減,民國八十六年煤炭供應量為三千六百三十 五萬公噸,其中自產煤量為十萬公噸,僅占百分 之零三,而進口煤量則占百分之九十九點七,在 消費結構方面,發電占百分之五十六,煉鋼占百 分之十七,水泥占百分之八,工業及其他占百分 之十七,若依用途別計,則燃料煤占百分之八十 二,原料煤占百分之十七,進口來源地區以澳洲 、印尼、南非、中國大陸、美國及加拿大為主, 未來為謀求煤炭供應之穩定,宜續分散採購地區 ,並參考與國外煤礦之探勘開發。


電力業供需情形


  台灣電力產業結構,除由台電公司負責開發 、生產、輸配及銷售電力外,民間企業亦在政府 鼓勵之下,發展汽電共生系統,並將所生產之剩 餘電力躉售台電統一調度,為順應電業自由化趨 勢,以有效開發國家電力資源,行政院已審查完 成電業法修正草案,並於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六日 送立法院審議。近年來,由於電源開發迭遭阻擾 ,致使民國七十九年至八十五年間之電力系統備 用容量僅在百分之四至八間,八十六年電力最高 負載因七、八月間氣溫較往年低,備用容量升至 百分之十一,但仍與即定的備用容量百分之十五 至二十目標尚有差距,此外,在世界各國電力市 場自由化潮流趨勢下,經濟部乃決定開放發電業 讓民營獨立發電廠加入競爭,以達到善用民間經 營效率、穩定電力供應,促進電業自由化之目的 。

  經濟部於民國八十三年九月發布「開放電業 作業要點」,作為開放電業之作業準則,並於八 十四年公布「設立發電廠申請需知」,供業者了 解申請發電之程序與審查方式,第一階段經濟部 核准七家籌設,開放容量七百零五萬瓩,第二階 段核准四家,開放容量三百二十五萬瓩,總計一 千零三十萬瓩。

  民國八十六年電力產業概況如下,至八十六 年底台電計有發電廠五十九座,其中水力三十八 座,火力十八座,核能三座,台電總裝置容量為 二千五百七十四萬瓩,水力占百分之十七,燃煤 占百分之三十一,燃油占百分之十七,燃氣占百 分之十三,核能占百分之二十,台電系統最高負 載為二千二百二十四萬瓩,平均負載為一千四百 六十四萬瓩,分別較七十六年增加百分之二百及 百分之一百九十六,台電總發電量為一千三百三 十四億度,較七十六年增加百分之一百九十五, 其中水力占百分之七,燃煤占百分之四十,燃油 占百分十九,燃氣占百分之七,核能占百分之二 十七,另有汽電共生總裝置容量為二百六十五萬 瓩,發電量為一百六十七億度,總計台灣地區電 力裝置容量為二千八百三十九萬瓩,總發電量為 一千五百零二億度。


天然氣發電符合環保要求


  根據台灣環境保護聯盟王塗發會長在民間能 源會議中所提出「二氧化碳排放與能源消費台灣 調整產業結構與能源結構方向」的論文中所指出 ,天然氣發電是各種火力發電中最符合環保要求 的發電方式,它只產生極微量的氮氧化物,〔約 為一般燃煤發電的十分之一〕與少數的二氧化碳 〔約為燃煤發電的一半〕而沒有燃煤發電所排放 的硫氧化物、粒狀污染物、飛灰、與煤渣。因此 重視環保的歐、美各先進國家與日本都大力提倡 以天然氣發電取代燃煤發電與燃油發電,而OE CD組織中的IEA會員國未來的發電結構,天 然氣發電的比重,將由1995年的12.9% ,增至2005年的19.6%,同期間生質能 與沼氣發電等複合再生能源將由1.4%,增至 1.8%,太陽能源與風能則由0.1%增加至 0.3%,至於核能發電則更由24.7%降低 至23.6%,燃煤發電亦同步下降,由37. 6%降至36.8%,而燃油發電則更由7.1 %降至4.5%,由此可見,IEA國家未來因 應溫室效應的策略,將以增加天然氣發電為主, 其次則增加再生能源。

  然而在台灣,天然氣發電卻從未受到應有的 重視,數年前,在強大的反核聲浪及民間要求以 天然氣發電取代其他火力發電的壓力下,台電公 司才修改其長期電源開發方案,擬將未來國內之 電力供應增加天然氣發電的比重,於2001年 達到24.5%,至於原來的規劃只佔11.5 %而已,不過當立法院解凍核四預算後,台電公 司立即於1994年的長期電源開發方案中,將 2001年天然氣發電所佔的比重調降為15% 。

  再由經濟部的設立發電廠申請需知之內容來 看,申請經營發電業者,必需先取得台電公司書 面同意其使用預定發電廠區之發電專營權,並同 意購電,而台電公司之購電方式係按基載、中載 、高載之優先順序辦理電價競比,淘汰高價者, 除了1998年6月30日之前優先收購燃氣機 組60萬瓩〔特殊情況〕之外,燃氣機組被歸為 尖載機組,乃是最後才被台電購電的對象,台電 公司不願多用天然氣發電的理由,乃是天然氣發 電的成本較高。

  為什麼天然氣發電成本在歐美各國與日本相 對低廉,而在台灣卻相對高昂呢,此與天然氣的 使用量與政府的心態有密切的關係,因為台灣缺 乏天然氣,必需仰賴進口,要進口天然氣便需興 建接收站,而興建接收站的建設費用即為一項固 定的成本,當使用量愈多時,每一單位所分擔的 平均固定成本就愈低,因此使用天然氣發電愈多 ,就愈能使天然氣發電的單位成本降低,台灣因 為天然氣發電量偏低,致其單位成本偏高,政府 若能調整心態,積極推動天然氣發電,對進口天 然氣免稅,〔目前國內進口天然氣要課徵5%的 關稅,約2%的貨物稅,及5%的營業稅〕即可 降低天然氣發電的成本,同時,若能將天然氣接 收站視為公共設施,如同進口煤、油所需興建的 港口一般由政府編列預算來興建,然後按港埠的 經營方式來經營,或採BOT的方式由民間來興 建,則必可使天然氣的成本遠低於於其他火力發 電成本,這才是突破天然氣發電障礙的最佳之道 。


電力業天然氣發電現況


  台電公司則表示,依據經濟部能源委員會資 料顯示,天然氣供應量俟南部永安液化天然氣接 收站第三期擴建工程及北部收站完成後,將由目 前的330萬噸,增至2010年的1300萬 噸,及2020年的1600萬噸,其中可供發 電用之供應量以65%估算,即至2020年發 電用天然氣用量以1050萬噸/年為上限,〔 即北部420萬噸,南部630萬噸〕

  而台電1997年底天然氣機組裝置容量為 344萬瓩,包括大林五、六號機組105萬瓩 ,南部複循環機組87萬瓩,興達複循環機組1 35萬瓩,大林汽渦輪機組17萬瓩。目前獲准 施工中之計劃共計有712萬瓩,包括興達複循 環〔汽力部分〕、南部複循環四號機、通宵複循 環六號機、大潭燃氣電廠,容量合計577萬瓩 ,通宵電廠改燃氣〔1997年7月完成〕13 5萬瓩。第一、二階段獲選民營燃氣電廠195 萬瓩。估計前述燃氣電廠完成後,年用氣量提高 到630萬噸,其餘尚餘420萬噸可供發電用 之天然氣,在電力系統調度安全許可範圍,以及 其他相關措施,〔降低天然氣售價〕配合下,將 充份運用。

  國內天然氣價格依據中油公司於86年12 月13日公告牌價為7.49元/立方公尺,若 以台電公司86會計年度各類燃料成本計算,燃 油1.10元/度,燃煤0.58元/度,燃氣 1.63元/度,核能0.14元/度,即使天 然氣之關稅約0.22 元/立方公尺,貨物稅 0.11元/立方公尺,營業稅約0.36元/ 立方公尺全部減免,仍高於燃煤、燃油等之燃料 成本,對擴大天然氣使用之誘因助益不大,如欲 擴大天然氣使用,需由政府擬定政策工具以提昇 天然氣之競爭力外,另因天然氣卸儲設施及供氣 網路,在先天上即具獨占性質,因此有關氣價之 管制,用戶權益之保障等,有賴政府釐訂相關政 策配合。

  由於我國LNG價格過高,較同為LNG進 口國之日本、韓國高出甚多,對推廣燃氣汽電共 生及發電業改用天然氣造成嚴重阻礙,依據87 年3月19日經濟部能源委員會召開之全國能源 會議預備會議,梁啟源教授在其「能源政策工具 」一文中提到,1996年發電用氣售價,日本 為4.63元新台幣/立方公尺,韓國為5.3 8元新台幣/立方公尺,我國為6.36元新台 幣/立方公尺,按此價格為84年7月1日至8 5年底之售價,其主因在除中日韓三國天然氣市 場規模不同外,各國氣價之計算基礎亦有差異, 如日本發電業所需之天然氣氣源多半自行進口, 而未自行進口之電力公司,則自行投資液化天然 氣再氣化設施等設備,而致日本發電業之購氣成 本中未分攤上述之固定費用,而使氣價成本相對 較我國低廉,另因目前南韓因韓圜巨幅販值,以 美元為換算基礎之氣價與各國比較,亦將更顯示 該國之售價更形低廉。

  若以未來發電用天然氣年用量1050萬噸 估計,扣除現有奉准施工中機組及IPP燃氣機 組等所需之年用氣量630萬噸,其餘尚餘42 0萬噸,在系統調度安全許可範圍內儘量利用。 而420萬噸天然氣,約可替代1072萬噸之 煤,依IPCC計算公式,每年可減少1430 萬噸之二氧化碳排放量,唯每年燃料費成本將比 燃煤增加226億元。

  有關天然氣用量由630萬噸提高為105 0萬噸所增的燃料費支出,若以降低天然氣價格 來彌補,按226億元由1050萬噸分攤,每 立公尺之天然氣需降價1.65元〔不含稅〕, 即當天然氣用量提高至1050萬噸時,每立方 公尺之天然氣價格應降至5.487元〔不含稅 〕。


增加天然氣發電比重抑制溫室氣体


  台電公司並表示,為有效抑制二氧化碳排放 ,從需求面分析,調整產業結構及著手積極推動 節約能源措施,如建築物隔熱設備、節能用具之 開發等,俾降低電力需求彈性係數,為最根本有 效方法,惟有賴政府的積極推動及全國上下一致 之努力才能達成。

  在供給面方面,核能發電雖然是抑制二氧化 碳最有效的方法,需能獲致全國各界之共識或立 法明訂核能發電之適當比,方能有效推行,除此 之外,積極鼓勵開發水力發電,擴大使用低碳之 天然氣及引進淨煤發電技術等,亦是抑制二氧化 碳排放有效之方法,惟在水力發電方面,由於技 可行尚待開發之慣常水力,大多為處於國家公園 內或灌溉渠道上,開發有困難,再加上經濟效益 較差,政府若無適當獎勵措施,難以吸引企業競 爭力,另天然氣發電,由於燃氣成本偏高,目前 並不具競爭力,對推廣燃氣汽電共生及發電業改 用天然氣勢將造成嚴重阻礙,亟待政府擬定政策 工具配合,以提昇燃氣之競爭力。

  台電公司也表示,我國電業已朝向自由化邁進 ,台電公司也將民營化,將來民營電業必以市場 為導向,以追求最大利潤為目標,為使電業能配 合政府抑制二氧化碳排放之政策,必需有週延之 法令與政策工具,始能引導電業有意願採取各項 二氧化碳抑低對策與計劃,而在天然氣發電部分 ,台電公司所提出建請政府考量的法令與政策配 合措施有:〔一〕建議取消天然氣進口關稅、貨 物稅及營業稅。

  〔二〕建議政府制定政策工具,提高天然氣 發電之競爭力,以鼓勵清潔能源之使用,包括有 ヾ建立污染者付費的觀念,教育全民,使全民了 解能源消費之代價。ゝ實施碳稅之課征,反映實 質成本,使能源之使用能在公平的基礎上競爭。 ゞ針對二氧化碳排放量較低,但發電成本之低碳 能源實施獎勵或補助,使天然氣發電成本與其他 能源之發電成本不致相差過大。

  〔三〕建請政府於規劃電業競爭機制或相關 法令時,依照即有之天然氣採購合約所列之供氣 條件,〔包括用量及價格〕,明訂天然氣發電之 調度之保障條款,以維持其生存空間。

  綜合以上所述,不論是民間學者或台電都認 為採用天然氣發電,是較符合環保,且引起爭議 較少的一種發電方式,唯一必需考量的則是發電 成本較為昂貴,由於在全國能源會議中已決定未 來將多多採用天然氣發電,因此儘管天然氣發電 較為昂貴,也必需是未來官民所必共同努力之處 。

  過去台電公司在第一、二階段計開放十一家 民營電廠,至今只有六家進行的較為順利,二家 已簽約興建,四家已通過環評,其餘五家都碰到 一些困難,其中花東、海渡在環評時都遇到明顯 的阻力。由於多家民營電廠的發電計劃未能如期 完成,為此經建會還要求經濟部再開放民營電廠 申設,而第三階段開放將以天然氣發電為主。

  由於天然氣發電的成本較高,是燃煤的數倍 ,所以政府研擬訂定天然氣發電的保障條款,包 括〔一〕優先取得售電合約。〔二〕價格的差距 以電業基金來補貼,天然氣發電的電價較高,補 貼價差距才能讓民間願意做天然氣發電,電業基 金是由參與發電者繳交,不過最後是轉嫁到電價 上,由消費者負擔。〔三〕政府投資興建天然氣 接收站和輸送管線,將來是引用BOT來做,因 自償率不到百分之百,政府可參與投資。

  過去政府基於成本考量,並不重視天然氣發 電,如今天然氣發電即然已時勢所趨,我們期盼 政府未來能再多加把勁,讓置身於地球村的我們 ,能有效抑制溫室效應的問題,並確保擁有一片 清新亮麗的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