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民水庫環評敷衍草率
應重新辦理以昭公信
政府有感於本省中部地區近年來都市人口集 中,工商業快速發展,需水量日益增加,加以台 中港、彰化濱海工業區之開發,使得烏溪下游之 大台中地區及彰化地區需水更為殷切,台灣省水 利處〔前稱省水利局〕為此選定台中縣大里市、 太平市兩縣轄市交界處,計劃籌建建民水庫〔壩 址位於太平市黃竹里〕,並於民國六十九年完成 「烏溪流域中小型水庫勘查規劃」,建議選擇建 民水庫進行個案研究,隨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完 成「建民水庫初步規劃」,由於地方經濟持續發 展,用水需求日益迫切,遂於民國七十八年八月 開始繼續辦理「建民水庫可行性規劃」,省水利 處基於國家長期利益,水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應 兼籌並顧,為預防或減輕水庫開發行為對環境造 成不良之影響,省水利處於是在民國八十年二月 開始辦理「建民水庫可行性規劃環境影響評估」 ,並配合行政院於八十年四月十七日核定之「加 強推動環境影響評估後續方案」有關規定調整工 作內容。有關建民水庫可行性規劃環境影響評估 一案,環保署曾於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二日審結, 並刊登公報。
建民水庫環評審查結論
環保署對於建民水庫可行性規劃環境影響評 估審查結論如下:
壹、審查依據:一、行政院八十年四月十七 日臺八十環一一七五四號函核定「加強推動環境 影響評估後續方案」。
二、台灣省水利局八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水 企字第六八一六號函。
貳、環境影響評估摘要
參、審查結論〔如后〕
一、水庫壩址附近地質狀況不佳,越域引水 隧道將通過斷層帶及複雜的地質組織及構造,但 對於此一天然條件可能造成的影響程度範圍,開 發單位未有詳細的預測分析,因涉及壩体安全且 可能致生災害,應再釐清並送相關主管機關審查 。
二、國姓鄉垃圾場在雙溪嘴堰址上游興建, 如預防不當,將來水庫水質勢必遭受污染而影響 供水品質,開發單位目前所擬因應措施並不具体 且不可行,對水質的確保仍有顯著不利影響。
三、本水庫擬自烏溪越域引水,將影響下游 水質、水量、河川生態及農業用水,因涉及水利 、農政、環保等問題,請開發單位邀集上開權責 單位研商訂定下游河川之環境基流量及農業用水 量,並將研商之結論送本署備審。
四、有關水庫淹沒區內居民之遷移、遷校、 土地收購、地上物補償,與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 〔含越域引水口上游集水區〕內土地利用限制, 及自烏溪越域引水所衍生的問題,開發單位應於 本計劃核定前向民眾做公開說明,並溝通協調, 解決有關本案對該地區社會經濟之衝擊。
五、本計劃應劃設並公告水源、水質、水量 保護區,以杜絕影響水源之開發行為,另為確保 水資源之品質及維護公共給水之安全潔淨且考量 本水庫集水區面積僅一八.四平方公里,就環境 保護立場,水庫將來不應作觀光用途。
六、對於本計劃影響區內保育類及珍貴稀有 動植物之保護措施,請開發單位應擬定具体的生 態保育措施〔含魚道之設置〕,並報請野生動物 保育主管機關核可後送本署備查。
七、有關本案取、棄土之原則及影響,請開 發單位再審慎評估,並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 可後,於施工前送本署核備。其中淨德寺附近及 對環境影響較大之地點,應依承諾不設棄土區。
八、施工期間運輸卡車及開炸作業所可能造 成之空氣污染及噪音,開發單位應擬定具体的防 制計劃,報由本署審查核可後由環保主管機關追 蹤,確實執行。
九、施工及營運期間產生之廢棄物採委外清 除處理,應取得主管機關同意並符合廢棄物清理 法等相關規定,此外,不得以露天燃燒方式處理 廢棄物。
十、本計劃涉及國防、地政、交通、自然保 育、公害防治、文化資產等諸多問題,其他相關 法令有規定者,仍應依據相關法令辦理。
十一、本計劃委託施工項目,應將各項環保 措施納入工程合約中,開發單位並應設置環保專 責單位及人員確實執行。
十二、本案請就上述審查結論應予釐清部分 先行處理,再進行後續核定作業。
環評粗糙矇混照抄
由環保署民國八十三年的初步審查結論看來 ,在環評的審查過程中,環保署對於建民水庫的 可行性環境影響評估作業仍存在相當大的疑問, 並要求開發單位補齊相關資料繼續送審,由此可 見環保署八十三年二月二日公告的審查結論,並 不能算是最終的審查結論。尤其審查結論第十二 點,開發單位應就應予釐清部分先行處理,再進 行後續核定作業,據此,在尚未釐清疑慮之前, 此一結論並非最終審查結論。
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政府公告環境影 響評估法〔以下簡稱環評法〕,台中縣公害防治 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有感於環保署先前告公 的審查結論不應該是最終的審查結論,即然在政 府已新公告環境影響評估法下,即應依環評法重 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尤其建民水庫未來將斥資 數百億元興建,屬於重大水利工程,符合環境影 響評估法中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蓄水、供水、防 供排水工程之開發,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的範圍,由於該工程工期長 達數年之久,且對附近環境影響深遠,更符合該 法第八條中規定應實施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 ,為此協會即一再函文要求依環評法重新進行建 民水庫的環評審查工作。
而省水處過去也一再函覆,聲稱建民水庫的 環評已依舊法「加強推動環境影響評估後續方案 」之規定辦理,有迴避新法環境影響評估法之嫌 ,令人不滿。而依最初審查結論第四點,開發單 位應於本計劃核定前向民眾做公開說明,並溝通 協調,解決有關本案對該地區社會經濟之衝擊, 但省水利處卻遲於民國八十四年四月二十日在大 里市健民里社區活動中心才召開過說明會,由此 可見在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二日的審查結論並非最 終之結論。而若依省水利處表示,已完成環境影 響評估之審查,但當協會及協會洽請立法院長劉 松藩、立委徐中雄向省水利處索取相關審查報告 或查詢時,省水利局卻又表示,審查報告仍在修 定中,更可証明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二日的審查結 論並非最終之結論。
而待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六日環保署卻又以 85環署綜字第六四0四一號函公告,建民水庫 可行性規劃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地方民眾原 本欣喜環保署是應地方民眾的要求,重新依據環 境影響評估法重新辦理環評,而公告中的「依據 」欄中也明示,是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三條 辦理,但綜觀整個公告內容,與民國八十三年二 月二日環保署公告的最初審查結論,除了主旨與 依據不同之外,其餘等同於一字不漏照抄,此舉 充份暴露出環境影響評估過程中的草率、粗糙、 便宜行事。
環評法開章明義第一章第一條指出,為預防 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影響造成不良影響,藉以 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由此可見環評法旨在為民 眾生活環境善盡把關之責,如今檢視建民水庫的 環評過程,環評不僅徒具形式,更有放水之嫌, 徒惹橡皮圖章之譏,令人詬病不已。
疑竇叢生 必需重新辦理環評
茲提出有關建民水庫環評及開發行為的相關 疑點,值得各相關單位釐清釋疑:
一、為何環保署於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六日 公告的建民水庫可行性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 竟然與八十三年二月二日公告的建民水庫可行性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一模一樣,是否根本就未 召開環評審查會,就逕自將八十三年的舊資料舊 瓶裝新酒,換湯不換藥的重新公告,濫竽充數?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是環評委員的教授意, 為環保把關的最後一道防線,但從建民水庫如此 粗糙的環評審查過程,驗証了過去民眾抨擊環評 審查會被視為橡皮圖章之譏,未能秉持其專業知 識善盡把關之責,反而自喪立場,迎合政府的需 求而成為御用工具的經驗法則,如今建民水庫附 近的民眾基於維護環境權、生存權,而要求以公 民投票取代環評,正是對環評投下不信任票,在 政府譏諷公投流於民粹主義之際,可曾深思環境 影響評估聊備一格,徒具形式,被民眾視之如蔽 屣的原委?
二、環保署即然於民國八十五重新公告建民 水庫的環評,並且表示公告內容是依據環評法, 就代表八十三年公告的環評,並非最終審查結論 ,尤其有許多審查結論是要求開發單位補齊相關 資料送審,如今新結論與舊結論一模一樣,就代 表在八十三至八十五年間開發單位根本未針對環 保署原先提出的相關審查結論做進一步的改善, 而且只是將舊資料重新公告而已,因此舊結論與 新結論都不能視同已依據環評法完成環評程序, 必需重新辦理環評事宜。否則請提供八十三年之 後,相關單位針對環評審查結論的因應措施,公 開接受各界檢視,而不是通過環評初審後,「頭 過身就過」,後續的相關作業都可黑箱作業,甚 至虛應了事,混水摸魚。
三、不論是舊結論與新結論,都對建民水庫 的安全性及環保措施提出相當多的質疑,甚至認 為開發單位目前所擬定因應措施並不具体且不可 行,在相關疑慮尚未釐清,及省水利處尚未研擬 出具体可行的因應措施之前,水庫工程不應冒然 施工,並應重新辦理環評。
四、環保署於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六日公告 的建民水庫可行性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即然 言明是依據環評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而第十三條 規定如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前條之勘察現 場記錄、聽証會紀錄及評估書初稿送請主管機關 審查,主管機關應於六十日內作成審查結論,並 將審查結論送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單位, 開發單位應依審查結論修正評估書初稿,作成評 估書,送主管機關依審查結論認可。前項評估書 經主管機關認可後,應將評估書及審查結論摘要 公告,並刊登公報。但情形特殊者,審查期限之 延長以六十日為限。
但八十三年的審查結論是依據台灣省水利局 八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水企字第六八一六號函辦 理,八十五年的審查結論即然與八十三年的一模 一樣,即代表即依據水利局八十二年的函文辦理 ,不符環評法第十三條規定必需在六十日之內作 成審查結論之要旨,應退回重新辦理。
五、環評的用意,主要在於了解開發行為對 現況環境所造成的環境衝擊,許多調查事項必需 是最近數個月至一年的調查資料,但建民水庫環 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中所列出的調查資料,多為民 國七十幾年至八十年間的資料,資料老舊,而依 目前省水利處預定八十九年開始動工的時程,距 離當初調查的時間所取樣的數據早已過時,難以 反映現狀,為此有必要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之相 關規定,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才能反映現況。 而如果計劃數年後才要興建的重大工程,可以十 餘年前的陳年資料原文照抄應付了事,甚至通過 環評,則環評法大可廢除,因為如此一來,環評 已不具任何意義,而此一惡例,並且容易造成日 後許多的投資案或重大工程,都拿過去的資料矇 混過關,實不可取。
六、環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已 完成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並 經審查作成結論,而未依審查結論執行者,主管 機關及相關主管機關應命開發單位依本法第十八 條相關規定辦理,開發單位不得拒絕。
同法第十八條則規定,開發行為進行中及完 成使用後,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追蹤,並由主 管機關監督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 之執行情形,必要時,得命開發單位定期提出環 境影響調查報告書。開發單位作成前項調查報告 書時,應就開發行為進行前及完成後使用時之環 境差異調查、分析,並與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 書之預測結果相互比對檢討。主管機關發現對環 境造成不良影響時,應命開發單位限期提出因應 對策,於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切實執行,
而從民國八十三年及八十五的審查結論一模 一樣看來,所謂的「主管機關」根本未善盡監督 追蹤之責,開發單位也未就近年來的環境差異再 進行深入的調查分析比對,有失職之嫌。
七、根據省水利局等單位所提出地文觀察報 告,南北向延伸之茅埔大斷層為主要地質構造線 ,淹沒區內的卓蘭層、山層岩質富含泥質,未發 現重大破碎帶,壩址出露之地層為卓蘭層,除理 層可能影響水庫水密性外,並未發現其他足以影 響邊坡穩定性及水密性之不連續面或斷層,至於 越域引水區域岩性,由東向西大致分為砂頁岩互 層、頁岩偶夾砂岩及礫岩層三種,岩層固結良好 ,強度頗佳。從以上官方說法,似乎該水庫的地 質狀況不錯。
唯據相關資料顯示,該水庫附近有車籠埔斷 層及大茅埔─雙冬斷層,而壩址附近五十公里範 圍內曾發生過規模大於五的地震共計九次,就環 保署於八十五年公告的建民水庫可行性規劃環境 影響評估報告書中所做的審查結論,也認為水庫 壩址附近地質狀況不佳,越域引水隧道將通過斷 層帶,及複雜的地質組織及構造,但對於此一天 然條件可能造成之影響程度範圍,開發單位未有 詳細的預測、分析,涉及壩体安全且可能產生危 害,應請再釐清並送相關主管機關審查,由此可 見水庫的安全性實在值得憂慮。
另據成功大學調查發現,水庫附近的太平、 霧峰二鄉市交界,也就是水庫範圍附近,有十五 處容易造成土石流的山坡地崩坍地,約佔全縣總 數的四分之一,而且其中有許多都屬於高危險程 度者,此一部分,在當初省水利處所做的地質調 查中卻付諸闕如。
由於水庫興建在崩坍地,且以往太平、霧峰 鄉山區都曾經發生數無數次地層滑動現象下,黛 綠山景一夕之間化為烏有的情形頻傳,在地層滑 動陰霾揮之不去及地質狀況不佳的情形下,加上 水庫為土壩設計,且為中高斜角,未來在興建水 庫蓄水後,容易造成頁岩遇水泡軟,進而造成平 面型地滑,一旦造成水壩潰壩溢流,在壩址距離 太平市黃竹里及大里市健民、塗城等里僅有一、 二公里的情形下,附近數萬居民將成為水壩潰壩 的受害者,屆時將逃生無門,壩体的安全性令人 質疑,尤其近年來賀伯、瑞伯颱風對全省易崩坍 地所造成的土石流災情,橫掃全省各地,滿目瘡 痍的浩劫殷鑑不遠,令人觸目驚心,為此有關水 庫的環境影響評估即相當重要,而從環保署過去 的審查結論看來,未來水庫的安全性令人憂心忡 忡,尤其民國八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大陸青海省 曾發生水庫決堤事件的情形下,建民水庫是否重 蹈覆轍,頗值得關注。八十七年年初嘉義梅山發 生大地震,政府重新檢討瑞峰水庫興建案的可行 性,如今位於地震帶與斷層帶的建民水庫是否興 建?地質結構是否穩固?相關單位是否已做好天 然災變的預測分析,妥擬因應之道,以免草率興 建水庫,造成日後難以彌補的後遺症?同樣必需 面臨嚴格的考驗,為此重新辦理環評,有其必要 性與迫切性。
八、建民水庫預計將花費近千億元闢建,其 最初規劃的主要作用為調蓄國姓水庫之用,但在 國姓水庫暫停開發之際,屬於備胎性質的建民水 庫是否有必需興建,在在令人質疑,有待重新檢 討。
九、環保署原先的環評審查結論第三點,認 為水庫自烏溪越域引水,將影響其下游水質、水 量、河川生態及農業用水,因涉及水利、農政、 環保等問題,請開發單位邀集上開權責單位研商 訂定下游河川之環境基流量及農業用水量,並將 研商之結論送本署備審。由於建民水庫上游的草 湖溪,除了下雨天外,平時根本沒有溪水,為此 未來建民水庫水蓄水都得來自烏溪,勢必對下游 的台中縣霧峰鄉、南投縣草屯鎮、彰化縣芬園鄉 等溪沿岸的鄉鎮農業溉用水造成影響,恐將因缺 乏灌溉用水而被迫休耕,如今水庫對農業區所可 能帶來的後遺症,並未深入檢討,猶有令人遺憾 之處。
十、環保署原先的環評審查結論第四點,認 為水庫淹沒區內居民之遷移、遷校、土地收購、 地上物補償,與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土地利用 限制,開發單位應於本計劃核定前向民眾做公開 說明,並溝通協調,解決有關本案對該地區社會 經濟之衝擊。
而黃竹里目前有十個鄰,但在闢建水庫後, 計有七個鄰位於淹沒區內,黃竹村將廢里,但迄 今有關廢里遷村事宜迄未與地主們展開協調,省 水利處雖在建民水庫簡介中表示,建民水庫淹沒 區及工程用地收購補償標準採用台中縣政府征收 用地查估標準,為補救居民之損失,比照已征收 水庫用地中最優惠補償方式辦理,如發放土地改 良費、轉業輔導費、配合施工獎勵金、自動拆遷 獎勵金、精緻農林作物救濟金等。而為補救拆遷 戶無法購建安居住宅者,統籌興建安置住宅配售 予拆遷戶,地點選擇在太平市車籠埔段的台糖用 地,或太平市都市計劃區內的農業或保護區土地 ,住宅價款在總支出結算後由各購買戶分擔,並 協助購買戶申請貸款。
但是建民水庫從籌建迄今,已近二十年了, 而環保署在八十三年公告環評審查結論也近五年 了,期間相關單位對於有關土地征收補償、遷村 遷校、環境生態、公害防治、水源保護、回餽地 方等措施,有關單位仍採黑箱作業,迄未與地方 溝通協調,只有黃竹國小是否廢校或與大里市健 民國小、太平市光隆國小併校召開過協調會,省 府並在土地征收及補償費中,編列二千二百餘萬 元的補償費辦理併校事宜,但目前這二校都面臨 校地狹小,無空間可增建教室的困擾。而若欲遷 校,則需在太平市德隆里內興建新校,面積約四 點四公頃,校地經費約需一億九千萬元,不僅用 地取得困難,且難獲上級應允,因此究竟是要遷 校、廢校或併校迄今懸而未決。至於其他問題, 相關單位漠視不理,民意無法伸張,下情無法上 達,民怨無處渲洩,抗爭情緒高漲。
十一、建民水庫是否興建,長期以來只聞樓 梯響,未見人下來,省水利局在民國八十一年提 出建民水庫可行性規劃報告時,曾表示,建民水 庫計劃以二年的時間取得用地,六年的時間施工 ,以期在民國九十年興建完成,依此早在民國八 十二年就應該開始與地主協商土地征收事宜,但 迄今卻仍在原地踏步,何時才可征收用地及闢建 ,仍陷於遙遙無期的等待。
由於有些在山坡地種植荔枝、龍眼、香蕉的 地主們認為該水庫在近年來農業不景氣及農作物 欠收的情形下,所採收的水果還不夠支付工錢, 更遑論收支平衡了,因此有不少的農民早就抱持 著隨時準備被政府征收土地的心態,並不努力從 事耕種,亦不投資金錢做樹種矮化的工作,或改 種植其他高經濟的作物,以免在投資不貲後,政 府下令征收,不僅血本無歸,矮化的樹種還因大 樹變小樹,補償費亦隨之降低。
另有部分農民則在水庫闢建仍是個未知數的 情形下,仍斥資從事農建,而部分農民則是剛以 巨資向示範林場承領取得林地,如今政府以低價 征收,將使得他們一夕破產,另有部分農民則是 向大地主承租土地,並無所有權,闢建水庫後, 他們一毛錢也拿不到,自然誓死反對闢建水庫到 底,而有部分林地甚至已輾轉承租,未來用地征 收也將產生許多糾紛。
而有些已遷居他處的村民,為取得較多的補 償費,或期望有較優渥的安置措施後覓地他遷, 近年來亦紛紛回鄉設籍,使得原本人口外流的村 里,近年來人口不降反升,呈現畸形現象。
由於水庫興建與否一直懸而未決,導致政府 的各項公共投資也踟躕不前,唯恐花費不貲進行 農路、產業道路、駁崁修建、水土保持工作,日 後在興建水庫後,一切泡湯,為此近十年來,各 級政府拒不願多花費經費改善山區的公共建設, 使得黃竹里建設落後,相當不公平。
建民水庫恐將重蹈美濃水庫覆轍
據了解,高雄縣美濃水庫與台中縣建水庫開 發工程有諸多雷同之處,美濃水庫係為滿足民國 九十年後大高雄地區民生用水需求而籌建的,壩 址位於美濃峽谷平原的尖端,係導引荖濃溪的溪 水進入水庫蓄水,壩址距離聚落僅一點五公里, 水庫係採土石壩,地層則為斷層帶,由於未來一 旦發生戰亂或天災地變而導致壩址崩坍,洪水傾 洩而下,在毫無緩衝區的情形下,下游五萬餘客 家族群生命財產岌岌可危,在有關單位黑箱作業 ,未能公開透明化下,民眾不堪被矇在鼓裡,經 組成美濃愛鄉協進會展開一波波的抗爭,美濃水 庫的命運未卜。
而台中縣建民水庫則為滿足民國九十二年以 後大台中地區民生及工業用水需求而籌建的,壩 址位於太平市黃竹里山區,同樣位在斷層帶、地 震帶、引諸烏溪上游水勢調蓄,距離下游的大里 市塗城數里一帶只有二公里之遙,一旦水庫決堤 潰壩,下游地區恐成一片廢墟,著實令人憂心忡 忡,與美濃水庫有異曲同工之妙。
台中縣公害防治協會近年來對於環保署及省 水利處對於建民水庫環評過程敷衍草率、推諉塞 責的作法,曾一再提出抨擊,並認為如果漠視隱 藏未現的潛在危機,不僅無法妥謀良策因應,並 釋群疑,未來施工時勢必遭受重重阻力,有可能 重蹈高雄縣美濃水庫因民眾反彈聲浪高漲而停擺 的後轍,不得不慎。
只可惜言者諄諄,聽者藐藐,相關單位在環 境影響評估過程中便宜行事,事後亦無亡羊補牢 的彌補心態,環評委員會未能秉持良知善盡把關 之責,自喪自然生態捍衛者的立場,在在令人遺 憾。
重大工程能否順利推動,端視地方民情能否 獲得尊重,民怨能否紓解,一旦民意遭打壓,有 關單位甚至不予理會,則民意如流水,所醞積沛 然莫之能禦的反彈情緒,將更甚於洪患。目前水 庫淹沒區民眾視建民水庫如龐然怪獸,台中縣公 害防治協會要求相關單位提出具体的壩址安全保 証,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但有關單位卻對已 浮現的民怨裝聾作傻、藉故敷衍,水庫附近的居 民不容自然生態走上滅絕之路,建民水庫的抗爭 風暴勢將重蹈美濃水庫的後塵,屆時一切的亡羊 補牢措施,恐將徒負惘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