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測工作之必要性

〔一〕管 委 會 當 初 受 台 電 委 託 執 行 監 測 工 作 之 目 的 , 除 係 監 督 台 中 火 力 發 電 廠 , 避 免 造 成 空 氣 污 染 外 , 另 一 要 旨 即 在 了 解 該 電 廠 設 廠 後 , 是 否 會 造 成 中 部 地 區 的 空 氣 品 質 惡 化 ? 如 果 中 部 地 區 的 空 氣 品 質 真 的 惡 化 , 其 污 染 源 是 否 確 為 該 電 廠 ? 為 此 該 項 工 作 從 民 國 七 十 七 年 起 該 電 廠 猶 在 籌 設 階 段 即 開 始 進 行 , 所 收 集 到 的 背 景 資 料 , 將 與 設 廠 後 所 監 測 到 的 數 據 資 料 做 分 析 比 較 , 以 了 解 設 廠 前 後 中 部 地 區 空 氣 品 質 的 差 異 。

該 項 監 測 工 作 , 為 台 電 持 續 性 之 政 策 , 而 監 測 計 劃 在 執 行 數 年 後 , 基 於 相 互 監 督 、 互 相 鞭 策 的 理 念 , 維 持 良 好 的 互 動 模 式 , 管 委 會 亦 蒐 集 了 完 整 的 資 料 , 有 利 於 後 續 監 測 數 據 的 比 較 與 分 析 , 監 測 工 作 實 應 持 續 進 行 , 不 容 中 斷 , 甚 或 應 再 擴 充 其 他 監 測 項 目 , 以 求 完 備 。

〔二〕經 管 委 會 數 年 來 與 台 電 的 平 行 監 測 , 發 現 該 電 廠 設 廠 後 並 未 加 遽 空 氣 品 質 的 惡 化 , 而 該 電 廠 對 於 環 保 及 防 污 工 程 方 面 , 在 台 電 秉 諸 良 知 改 善 及 管 委 會 要 求 精 益 求 精 下 , 亦 有 目 共 睹 , 可 朝 『 觀 光 電 廠 』 邁 進 , 頗 有 令 人 欣 慰 之 處 。 但 該 電 廠 原 有 一 至 四 號 機 組 , 而 在 擴 充 五 至 八 號 機 組 後 , 將 成 為 世 界 上 發 電 量 最 大 的 火 力 發 電 廠 , 在 發 電 機 組 擴 充 一 倍 的 情 形 下 , 未 來 的 污 染 量 , 亦 可 能 再 增 加 一 倍 , 使 得 附 近 民 眾 對 於 該 電 廠 是 否 會 再 造 成 中 部 地 區 空 氣 品 質 的 污 染 危 害 , 再 起 疑 竇 , 台 中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近 年 來 加 強 對 該 電 廠 的 稽 查 取 締 , 亦 緣 起 於 此 。 省 環 保 處 及 台 中 縣 環 保 局 的 各 項 相 關 資 料 , 亦 將 未 來 可 能 對 中 部 地 區 造 成 最 大 空 氣 污 染 源 的 茅 頭 指 向 該 電 廠 。

該 電 廠 目 前 計 劃 增 設 九 至 十 號 機 組 , 附 近 居 民 及 民 代 反 彈 聲 浪 高 漲 , 揚 言 圍 廠 抗 爭 的 聲 浪 高 唱 雲 霄 , 陷 於 怒 吼 似 的 激 情 , 基 於 環 保 理 念 者 有 之 , 但 想 藉 機 強 索 回 餽 金 、 補 償 費 者 亦 不 乏 其 人 , 甚 至 隱 約 有 政 治 勢 力 介 力 , 遂 行 其 政 治 意 圖 者 , 凡 此 以 往 監 測 數 據 ,將 可 做 為 該 電 廠 化 解 民 眾 公 害 污 染 疑 慮 的 最 佳 明 証 , 並 使 有 心 藉 此 炒 作 者 ,減 少 著 力 點 , 而 使 未 來 是 否 增 設 機 組 ,重 歸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等 議 題 的 考 量 , 靜 心 深 思 , 杜 絕 外 力 干 擾 。

反 之 , 若 台 電 中 止 監 測 計 劃 , 或 減 少 監 測 內 容 , 甚 或 有 所 刁 難 , 不 僅 容 易 造 成 中 部 地 區 民 眾 懷 疑 台 電 已 放 棄 做 好 環 保 工 作 的 心 態 , 更 將 令 台 電 往 年 對 環 保 所 付 諸 的 心血 盡 付 東 流 , 徒 具 遺 憾 與 可 惜 。 而 各 地 所 爆 發 的 民 怨 抗 爭 , 恐 將 掀 起 另 一 股 莫 之 能 禦 的 環 保 浪 潮 。 台 電 公 司 實 應 持 續 監 測 工 作 , 以 釋 群 疑 , 並 回 應 地 方 對 力 保 家 園 潔 淨 的 需 求 。

〔三〕就 台 中 電 廠 五 至 八 號 機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書 中 所 詳 列 的 民 意 調 查 部 分 , 社 會 各 階 層 都 強 烈 要 求 由 民 間 環 保 團 体 與 專 家 學 者 組 成 監 督 小 組 , 就 該 電 廠 所 可 能 造 成 的 各 項 污 染 危 害 或 環 境 破 壞 進 行 監 測 , 甚 或 要 求 台 電 與 地 方 政 府 及 環 保 團 体 訂 定 環 保 約 章 , 或 諸 如 公 害 防 治 協 定 書 的 規 章 , 以 使 附 近 居 民 免 於 遭 受 環 境 污 染 的 威 脅 。 而 在 台 電 每 年 花 費 大 筆 金 錢 經 由 電 基 會 回 餽 地 方 政 府 充 實 地 方 建 設 , 但 被 視 為 『 散 財 童 子 』 之 際 , 其 實 , 若 能 寬 撥 經 費 加 強 環 境 檢 測 , 防 範 於 未 然 , 才 能 真 正 確 保 附近 居 民 生 活 品 質 無 虞 , 空 氣 品 質 監 測 工 作 有 其 正 當 性 與必 要 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