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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福爾摩莎新世紀環境保護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
本會以維護自然生態、防治公害、提昇生活環境品質為目的,並依相關法令與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之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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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協助政府有關機關制定環保政策及推行環境保護措
施。
2、 辦理各項環境監測及監督、保護等事項。
3、 宣導環境保護知識、推廣環保教育,提高民眾環保意
識。
4、 健全生態保育工作,防治公害發生。
5、 落實美化生活環境,促進安和樂利的社會。
6、 辦理其他與生態、環境教育有關之事項。 |
第三條: |
本會會址設定於台中市模範街 3巷 24號一樓,並得於適當
地點設立分事務所。 |
第四條: |
本會設立基金新台幣伍佰萬元整。 |
第五條: |
本會設董事會,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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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董監事之選聘及解聘。
2、 業務計畫及報告之審核。
3、 內部組織之規劃與管理。
4、 經費之籌措。
5、 基金之管理。
6、 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7、 財務之監督。
8、 其他有關事項之處理。 |
第六條: |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三至三十一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產生由捐助人選聘,第二屆以後由前一屆董事選聘之。任期每屆三年,每屆期滿連任董事,不得逾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二。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
會議,改選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本會董事均無給職。 |
第七條: |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
第八條: |
本會董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二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董事長因故缺席,得由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董事會決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但對章程之變更、解散、不動產處分及設定負擔或變更用途之擬議等重大事項,應有四分之三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召開董事會應於會議前十天,將開會通知連同相關議程送達各董事,並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將會議記錄送達主管機關核備。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者,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 |
第九條: |
本會設監察人三至五人,任期與產生方式與董事相同,並由監察人互推一人擔任常務監察人,監察人均為無給職。 |
第十條: |
本會監察人其職權如下:法人業務及財產狀況之查核、各種簿冊文件之查核、監察及糾正董事會業務之執行、要求董事會提業務報告、代表法人委託律師、會計師為各種查核工作、對不適任董事向董事會提解聘及其他有關監察事項之處理。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參與討論意見,但無表決權。 |
第十一條: |
本會得依任務編組,下設各工作委員會執行各相關業務。 |
第十二條: |
本會董事會得聘顧問若干人,顧問為無給職。 |
第十三條: |
本會得聘執行長一人、財務長一人、幹事若干人,協助辦理會務及財務相關業務。 |
第十四條: |
本會之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本會應檢具左列之事項提經董事會審定(如有監察人需再經監察人審定)後,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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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每年十月底前檢具業務目標、計劃及預算書。
2、 每年三月底前檢具業務執行報告、經執業會計師簽證
之會計報告及財產清冊。
本會應設置日記簿、分類帳及其他必要之會計帳冊;經費收支需有合法憑證,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並於使用前經稅捐稽徵機關驗印。 |
第十五條: |
本會如因故解散或結束時,其賸餘財產全部捐贈主事務所所在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不歸屬任何個人或營利團體。 |
第十六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第十七條: |
本章程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九日訂定,經主管機關核准,並自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之日起生效。 |